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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609号(资源环境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7-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7-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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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定梅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环保‘放管服’改革配套管理的提案”,由我部会同中央编办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举措,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并作出工作部署。我部认真落实中央改革要求,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但还存在基层环保力量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改革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你们提出的“加快环保垂改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快完善环保‘放管服’改革配套的管理体系制度”“深化环保‘放管服’改革工作”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关于环保垂改和干部教育培训指导

  (一)加快推进环保垂改工作。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我部和中央编办认真落实中央精神和《指导意见》要求,全力推进环保垂改工作,现已有河北、重庆等11个省份完成了实施方案备案,环保垂改工作取得了预期成效。通过实施环保垂改,进一步加强了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了基层力量,推动部分省份加强乡镇生态环境保护专兼职人员配置。近期,我部会同中央编办对环保垂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了总结评估报告。

  下一步,我部和中央编办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中央改革要求和《指导意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分类推进环保垂改工作。同时切实加强对地方指导,树立重视基层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生态环境监管力量,加强对具体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支持,确保尽快完成环保垂改各项任务。

  (二)切实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指导。我部高度重视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和指导,制定相关规划和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培训,指导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先后印发实施《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对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任务目标,对基层培训作出具体安排。二是开展专题培训。坚持分级分类,每年开展不同层次干部的教育培训,通过业务指导、建立培训体系等方式加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干部培训工作。自2016年10月起每月举办“环保大讲堂”,共有12期通过视频系统向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同步直播,有8.4万人次参加培训。围绕大气、水、土壤等领域,每年组织面向市级及以上环境监测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2017年共培训约5600人次。三是提升培训信息化水平。2018年3月正式开通运行全国环保网络学院,开设生态环境各业务领域培训课程,供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干部使用。截至2018年5月,已有24401人激活账号,26类、351门课程的选用率达到100%。四是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积极组织编写各类业务培训教材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政策读本,开展两批全国优秀培训教材评选,先后建立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培训基地库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培训师资库,不断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训指导力度。

  下一步,我部将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切实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干部的业务指导,办好环保大讲堂和网络学院,不断丰富完善网络学院培训课件和平台功能。同时,围绕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不断完善培训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干部业务水平,努力打造生态环保铁军。

  二、关于完善“放管服”改革配套管理制度体系

  (一)积极推进法律法规制修订,切实做好政策衔接。一是加快生态环境立法进程。完成《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出台《核安全法》,近期《土壤污染防治法》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三审。国务院印发《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是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配套法律法规修改。积极推动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于今年下半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组织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立法评估和修法研究,力争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为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继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同时,加快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推动完善与“放管服”改革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不断完善技术支持体系,全面推进网上服务平台建设。一是完善“放管服”改革配套的技术支持体系。2017年11月,我部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自主验收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的“三同时”主体责任,要求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2018年5月,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细化了验收标准和程序,提出了验收相关文件的推荐格式,提高可操作性,指导企业规范开展自主验收。二是启动“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和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整合集成建设项目环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行政审批系统,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强化业务指导,抓紧开展重点行业环保验收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地方环保验收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大力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完善环评信息平台建设,优化政府服务。

  三、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推动全面放开竣工环保验收。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取消“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事项。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已取消涉水、涉气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目前,大气、水等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已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实施,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依法仍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完善与竣工环保验收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法律法规,尽快实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全部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同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二)不断深化监测“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监测服务社会化。一是明确社会监测机构监测事项范围。稳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有序开放生态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监测活动。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作为重要技术支撑力量,主要承担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二是严格社会监测机构监管。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基础上,与市场监管总局协同合作,于2018年6月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提出9项明确要求,依法依规共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

  下一步,一是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机构作用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水平,有序推进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市场化。二是积极推进与市场监管总局签署《关于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合作协议》,强化顶层统筹协调,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三是尽快启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三)加强环保中介机构管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一是切实加强环评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工作管理。技术评估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为推动实现公平竞争,无论是政府部门所属机构还是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均可以参加技术评估工作。二是进一步规范环保中介机构。全力推动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全国生态环境系统358家环评机构全部完成脱钩工作,从体制上彻底解决了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问题,从机制上推进了环评机构资质管理方式转变,有助于建立更加有序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三是强化环保中介机构行业监管。充分发挥产业协会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等自律规范,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行业的管理。通过发布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和先进技术名录,引导环保中介机构加强环境技术创新,切实增强质量意识和技术能力,进一步增强整体服务水平。

  下一步,主要有两个方面工作,一是继续充分发挥技术评估作用,建立技术评估责任制,要求环评评估机构改进评估方式方法,完善技术手段,为环评等审批严把技术关。同时,进一步加强环评评估机构管理,规范技术评估行为。二是加强环保中介机构管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环保中介行为,注重发挥协会的行业服务管理功能,强化行业自律,促进环保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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