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科学管理处置医疗废物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诚如你们所言,我国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目前仍存在相关法律规定滞后、监管体系不完善、集中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你们提出的“修订相关条例”“建立协同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以及“加强末端处理”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
一、关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我部积极配合开展前期工作,形成修订建议。同时正在组织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并积极推动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拟通过修订法律法规,进一步整合完善现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分级分类管理、鉴别、转移联单等各项制度要求,形成相互配合、覆盖废物管理全过程、有效防范风险的一系列制度体系。
我部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实施动态修订。2016年修订颁布的《名录》对医疗废物特定处置环节进行豁免管理,经过高温蒸汽、化学消毒、微波消毒处理后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同时,对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活动进行豁免管理。随着基础工作不断加强、鉴别工作不断积累,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名录》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关于强化行业主管、建立协同机制,科学分类施策、加大监管力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日常监督管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环境监管。
近年来,我部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废物法规制度落实。2011年起,我部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作为每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重点。2012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我部组织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督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效落实。2013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我部联合发文,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共检查医疗卫生机构52万余家,立案查处1.5万家。2016年,我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共检查涉危险废物单位46397家,立案查处案件1539起,移送公安机关330件。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我部等相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联合公安、卫生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倒卖、倾倒和处置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经营行为。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
三、关于优化设施布局、加强末端处理
2003年,国务院批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实施带动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市场化快速发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大幅提升。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332份,核准经营规模为104万吨/年。
2018年5月,我部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全面调查危险废物产生源和流向,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督促地方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保障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下一步,我部拟将违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研究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退出机制。督促各省(区、市)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快推进尚未建成或处置能力不足地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对各地落实情况定期调度督导,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四、关于完善医用非污染废塑料回收利用相关制度
2005年,原卫生部联合我部印发的《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2013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统一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一次性输液瓶(袋)等医用非污染废塑料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但其回收利用缺乏监管,极易成为非法倒卖利用医疗废物的掩护,环境风险较高。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一次性输液瓶(袋)等医用非污染废塑料的回收利用、规范处置和部门监管职责,防止其污染环境。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