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筱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执法,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杜绝废弃物偷排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考车辆强制保险制度,设立强制性的废弃污染责任险
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有力措施和具体行动,是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环境保护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重要文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出了原则规定,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我部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积极推动建章立制。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与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推动试点、实践探索、鼓励创新等方式,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以保险方式分散环境污染风险,目前试点省(区、市)扩展至30多个,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领域。2017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签单数量1.68万单,提供风险保障305.73亿元。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我部正在牵头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明确将危险废物等纳入强制保险范围。2018年7月,我部研究起草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快完善制度环境,推动将投保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写入法律法规,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进程。积极优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环境,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拓宽保障范围,做好风险保障管理和理赔服务,为投保公司分担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费用,缓解环境污染修复费用支出难问题。
二、关于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4月,国务院授权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开展改革试点。试点启动以来,吉林等7省(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形成相关配套文件75项,探索开展试点案例27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诚如您所言,强化固体废物产生者特别是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可避免固体废物产生者恶意付费转移责任的行为,减少偷倒行为发生。2018年5月,我部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配合公安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一追到底、严肃惩处,并根据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固体废物产生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合同不能转移产生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定责任,产生者应对其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进行跟踪,确保委托者上述行为合法合规,并大幅度提高了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在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实施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各地区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目前来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反法律法规、具有因果关系、造成损害后果。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各地立法、司法等部门,做好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司法部、财政部等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推动解决各地在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环境损害连带赔偿责任问题,解决其中涉及的较为复杂的责任界定等法律问题及赔偿义务连带责任实施的具体操作标准,强化固体废物产生者主体责任,指导改革试行地方进行相关探索,在充分借鉴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关于加大废弃污染物信息公开的处罚力度,实现全社会全过程监督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我部制定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及相关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上市公司应当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近期,我部正在加强研究,拟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出四方面强制要求:一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在名录公布后90日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其基础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一次摸底排查。对于信息不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不真实、不及时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实施跟踪检查,结果在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和信息调度,及时汇总和报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阶段性工作进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积极配合立法、司法等部门,研究对信息公开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主观故意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的具体细则,探讨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造成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的具体要求,强化源头监管,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