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荣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光源行业涉汞企业监管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含汞紫外线灯(紫外含汞荧光灯)主要用于杀菌、降解有机物等领域。目前,我国含汞紫外线灯生产厂家约1100家,年产量约5000万只,按照平均用汞量50mg/只估算,含汞紫外线灯行业总用汞量约为2.5吨/年,约占到照明行业总用汞量的10%(2015年数据)。从国际上看,尽管目前含汞紫外线灯尚未列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第一部分管控范围,但并不排除未来增列的可能性。您的建议对加强涉汞企业监管、防治汞污染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规范行业标准,对紫外线灯设立汞含量限值
当前含汞紫外线灯替代产品较少,对产品设定汞含量限值,是减少该行业用汞量的有效措施,从长远来看,加快行业用汞工艺替代是治本之策。下一步,我部将配合相关部门在制修订《紫外线杀菌灯》(GB/T 19258-2012)等相关紫外线灯产品标准时,参考荧光灯、节能灯标准的相关规定,研究加入汞含量限值要求的可行性,从而进一步减少汞的使用和排放。同时,积极推动紫外LED照明产品等无汞照明电器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含汞紫外线产品替代。
二、关于加强非法涉汞企业清理整顿
无合法手续、无治污设施的散乱污企业,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污染环境。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大对包括涉汞行业企业在内的散乱污企业整治力度。2017年,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检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为主战场,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达标改造企业。
三、关于对涉汞光源行业实行汞排放总量控制
我部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印发《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聚焦铅、汞、镉、铬、类金属砷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和铅锌铜矿采选冶炼、电石法聚氯乙烯等重点行业,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涉汞光源行业和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用汞量较小,尚未列入重点管控行业范围,暂不具备实施汞排放总量控制的条件。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推动光源行业(照明器具制造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将其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评估对光源行业实施汞排放总量控制的可行性。
四、关于打击涉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完善司法联动机制
2015-2017年,我部连续三年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同时,不断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汞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的,构成环境污染罪。2017年1月,我部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进行规范。下一步,我部将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强光源行业涉汞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关于加大对涉汞环保处罚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和对举报行为奖励力度
近年来,我部不断加强环保处罚宣传和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制度建设。2018年7月,我部印发《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等具体举措。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要求,对涉汞违法案件采取伴随式采访报道、深入报道工作进展、曝光违法典型、宣传治理成效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起到惩戒示范作用。同时,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创新公众参与方式,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加强对停产涉汞企业监管
荧光灯、节能灯、固汞等涉汞企业使用和排放过程涉及汞等有毒有害物质,如果管理不善或处理不当,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为此,针对在产企业,除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外,我部印发《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针对拆除过程,我部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对设备拆除过程防范二次污染提出具体要求;针对已关闭企业,我部印发《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对于初步调查结果表明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环保厅(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涉汞企业关闭、拆迁等环节污染防治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