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上看,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态退化趋势尚未有效遏制,村庄脏乱差问题在一些地区依然比较突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有待建立健全。按照中央财经委员会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建议,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一、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集中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
关于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力度。近年来,我部联合财政部不断加大对农村环保工作支持力度。2017年我部联合财政部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明确村庄在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整治要求,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截至2017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节能减排资金)435亿元,完成13.8万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建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790多万个(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43.8万套,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24.7万套。整治后的村庄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近2亿农村人口受益。
关于加大环保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鼓励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环境治理。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2016年,我部联合原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要求强化政策引导,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加大对市场主体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领域,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方治理,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将周边养殖小区或散养户畜禽养殖废弃物一体化集中处置。鼓励市场主体兴建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立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将相关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各地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二、关于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已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为主干的环保法律法规框架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均适用于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重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一些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农村环保地方性法规。
我部积极推进土壤、水体监测和考核工作。在土壤监测方面,我部会同原农业部、原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按照分级(国家、地方)、分类(背景点、基础点和风险监控点)原则,布设土壤环境监测点,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目前,布设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点位3.8万个。同时,我部积极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6年,我部联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等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在土壤污染防治考核方面,2018年4月,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要求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终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在水体监测方面,我部建立了包含2050个地表水国控断面、覆盖全国十大流域1366条河流和139座重要湖库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基本满足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需求。在水体污染防治考核方面,2016年,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要求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做好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加快土壤、水体等监测体系建设。
三、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向农村延伸
关于加强基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近年来,国家对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有关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部分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河北省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重庆市和四川成都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均设立环保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实现乡镇环境监管全覆盖;浙江省分片设立乡镇环保派出机构,建立乡镇环保监管队伍;江苏、山东等地在一些乡镇政府中设立环保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我部印发《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在秸秆禁烧监管方面,根据秸秆焚烧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开展秸秆焚烧火点卫星遥感监测工作,在秸秆焚烧高峰期,通过我部官方网站公布全国秸秆焚烧火点遥感监测报告,为地方有关部门及时制止焚烧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在防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方面,我部加强各级环保部门对农村地区污染环境监管力度,要求各地加强农村工业污染环境执法,积极向农村推广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农村环境违法案件,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农村地区的环境安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方面,我部先后出台《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导则》,建立重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档案和执法信息系统。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有关决定,切实履行好“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6月30日
联系人:马茜
联系电话:(010)66556335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