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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33号(农业水利类042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6-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6-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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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农村环保工作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上看,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态退化趋势尚未有效遏制,村庄脏乱差问题在一些地区依然比较突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有待建立健全。按照中央财经委员会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将认真研究吸纳贵党派相关建议,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一、关于完善农村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关于通过财税政策引导支持农村环保企业发展。目前,国家已出台多项财税政策支持农村环保企业发展。一是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的,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二是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废水、废气、废渣等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该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企业、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为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环境保护,2016年,我部联合原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要各地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制定土地、电价等优惠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先进适用技术开发,鼓励以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农村环境保护。下一步,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引导支持农村环保企业发展。

  关于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已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为主干的环保法律法规框架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均适用于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污染防治法设立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专章,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和化肥农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作出了规定。一些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农村环保地方性法规。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技术、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水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条例、乡村清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目前,我部正在联合有关部门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制定工作指南,指导各地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

  二、关于理顺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关于明确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构建一级抓一级的考核体系。环境保护法规定,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包括农村在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要求考核各地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我部与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积极推动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地环保目标责任书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落实。我部分解细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包括垃圾污水治理等在内的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并纳入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加强督办与考核。同时,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中央环保督察的内容,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

  关于建立农村环境设施管护长效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并作为未来三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任务。在完善长效运维机制方面,要求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投融资模式和运行管护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和建设管护机制创新,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确保各类设施建成并长期稳定运行。2015年,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渠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持续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关于建立多元化农村环保投入机制

  近年来,我部联合财政部不断加大对农村环保工作支持力度。2017年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明确村庄在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整治要求,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截至2017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节能减排资金)435亿元,完成13.8万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建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790多万个(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43.8万套,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24.7万套。整治后的村庄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近2亿农村人口受益。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中央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要求创新政府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同时,鼓励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各地加快农村环境整治工作。

  四、关于研发推广一批农村环保实用技术

  近年来,我部先后出台《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技术性文件,指导各地选取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中,强化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技术的支持。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组织有关科研单位研发筛选了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实用技术。通过每年举办的全国农村环保培训班,向各地环保部门有关人员和乡镇领导干部介绍推广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和一些地方农村环境保护的好经验好做法。

  《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技术研发,在不适宜集中开展污染治理的地区,研发环保、经济、实用的小型或家庭式治污技术和设备,如中型人工湿地、氧化塘、无(微)动力的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农村环保科研成果转化,集成、筛选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实用技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强化技术和人才支撑,组织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关键技术、工艺和装备研发。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指导,加大实用技术推广力度。

  五、关于建立城乡统筹的环境监管体系

  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我部印发《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农村环境执法的工作重点,要求各地围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秸秆禁烧、防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模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全面加强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同时,要求加强对已建成的各类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现场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近年来,国家对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有关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部分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河北省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重庆市和四川成都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均设立环保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实现乡镇环境监管全覆盖;浙江省分片设立乡镇环保派出机构,建立乡镇环保监管队伍;江苏、山东等地在一些乡镇政府中设立环保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有关决定,切实履行好“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

  感谢贵党派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6月30日

  联系人:马茜

  联系电话:(010)66556335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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