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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29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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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雷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水环境敏感地区提高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提高污染排放标准作为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重要措施。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水环境敏感地区提高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议,与中央要求和民生需求高度契合。

  诚如你们所言,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环境水体,正在成为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水排放的主要形式,在严重缺水地区,甚至成为生态需水的重要或主要补给来源。基于水环境敏感地区水质改善需要、科学收严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助于倒逼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大幅降低水污染物的入河量,推动流域水质改善,是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

  你们提出的挂钩水环境功能区划、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议,也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重点。我们正在积极研究挂钩流域水质目标,更为科学地强化流域排放管控工作。一是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要求,推动污水处理设施按要求提标和达标排放。《水十条》明确要求,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同时要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其中,敏感区域涵盖了滇池等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的汇水区域。该项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我部参与,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核查相关地方的任务完成情况,我部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推动任务落实。二是指导地方在水质超标严重、达标困难的流域,探索收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307-2013)、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12/356-2018)、江苏省《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2018)等地方标准已经大幅收严污水处理厂排放要求,对照地表水三类、四类或五类水的水质要求,确定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同时,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地均在制修订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地表水水质标准收严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北京市主要城镇污水处理厂广泛应用你们推荐的膜生物反应器(MBR)工艺,升级为再生水厂,为城市水系提供生态补水。三是研究完善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对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在此基础上,该收严的收严,特别是要基于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等情况,研究取消较为宽松的三级要求,同时考虑到现行标准一级A要求相关指标严格程度已经居国际前列,更多鼓励地方根据当地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提出严于一级A的管控要求。四是支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进一步落地和完善。《水十条》要求,“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意见》将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作为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措施,要求“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提出,“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允许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地区、城镇、工业园区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执行要求仍需明确,特别是部分区域仍未按规定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二是排放标准的收严力度、范围需要谨慎把握。收严排放标准将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成本。在部分欠发达的水质超标地区,应优先采用面源污染防治、生态增容等成本较低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同时,排放标准的提高还伴随着能耗、药耗和污泥处置成本的上升,并非越严越好,应在统筹考虑环境效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排放限值收严力度。三是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滞后、雨污合流、管网老化破损等情况仍较突出,导致污水未经收集直排入河、外水(雨水、地下水等)进入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偏低等问题,降低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影响了标准实施效果。四是部分水质超标控制单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仍存在较大问题,达标排放压力较重。超标排放往往又与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落实不到位、污水处理厂重建设轻运维、纳管企业未按规定管控排水水质等问题密切相关。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积极吸纳你们的意见,指导相关地方基于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合理收严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十条》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查梳理未按规定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拉条挂账,强化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推动将相关排放标准管控要求落到实处。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洪宇宁        

  联系电话:(010)66556869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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