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水环境安全问题,加强长江水环境保护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您的建议针对性强,对保护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关于创新体制机制,确保水环境安全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有关提升监管水平的要求,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推动长江流域长三角等区域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徽省相关市分别与江苏省徐州市、河南省周口市和驻马店市、浙江省杭州市和湖州市签订了跨省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协议,为全国建立跨省流域联防联治和生态补偿机制提供试点示范。另外,我部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一系列文件,指导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各有关地方政府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在长江流域干流及255条主要河流上设置了510个评价、考核、排名断面(涵盖青海、西藏、云南、四川、贵州、重庆、甘肃、陕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15个省份),在全国推行采测分离,建立完善科学、有效、公正的监测体系。按中央部署,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商共治机制,加快编制在全国推进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整合相关部门包括流域在内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执法职责、队伍。
下一步,我部将督促指导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政府按照《水十条》《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要求,组织有关企业在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修编相关预案并备案。完成长江流域510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同时,按照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有关要求,深入推进长江等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加快组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形成协商共治的工作格局,推动长江流域综合治理,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二、关于不断提升长江全要素环境监管水平
水利部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了《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其中保护区和保留区占规划岸线总长超过60%,提出了严格的用途管控要求。组织制定长江岸线开发与河段利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开发的岸线、河段,明确市场准入类别、适用范围、控制类别、管控措施及要求。农业农村部出台《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关于促进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布局调整优化的指导意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等多个文件,修订了《农药管理条例》。截至2017年,推动长江流域54个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203个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建设;优选长江流域24个畜牧大县推进整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安排中央资金支持洞庭湖流域4个试点县实施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治理示范项目,创建约2700家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上海、江苏、浙江3省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均超过90%;重庆、贵州等省开展了农膜回收试点,探索农膜回收管理机制。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等文件,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等任务纳入中央对地方政府考核内容,建立督导督查制度,按月督促落实并组织现场推进,全面深化强化港口码头污染控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完成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细化确定了《水十条》1940个水质考核断面和水质目标,划分了1784个水环境控制单元,按省、按流域进行分解,初步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按月分析评估长江流域在内的全国水环境形势,识别工作滞后地区和突出水环境问题,向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预警水质恶化断面和《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按季度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水质目标完成情况、水质严重恶化断面、《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和突出水环境问题,将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以长江流域为重点,研究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见,率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继续督促指导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期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加强长江流域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确保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持续推动《规划》全面落地,指导长江流域等各地以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强化重点流域生态保护,持续推进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在水环境形势分析的基础上,加强对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的工作调度,形成滚动调度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调度会,在媒体公开有关信息,督促指导相关地方有序开展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
三、关于加强长江沿线船舶运输污染管控,加强长江饮用水源地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交通运输部印发《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等文件,并配合我部制定发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部署开展绿色港口建设、提升船舶节能环保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治理、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等行动,逐步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全面加强包括长江水域的内河船舶运输污染管控。完成长江干线的南京、张家港、太仓、武汉、宜昌(三峡大坝)、重庆、万州、涪陵、岳阳、芜湖等12个溢油应急设备库(配置点)建设,并计划新建溢油应急设备库,逐步形成长江干线200吨、重点航段400吨的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2017年,运用多种监控手段,对近15万艘次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实施了动态监控,查处船舶违反安全和防治污染法规行为700余起,对辖区140家危险品水运企业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处问题187项,实施危险品船舶专项安检1100余艘次,专项安全检查覆盖率100%,查处各类缺陷近5600项,滞留船舶18艘次。我部对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排查发现的490个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完成清理整治;2018年5月,组织对长江经济带县级及以上2466个饮用水水源地,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开展专项整治。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执法监管,深化隐患排查整治,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长江水域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体系,提高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污染事故发生,全力保障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
四、关于严控长江上游流域及三峡库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水土流失
水利部已将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湖北7省(区、市)249个县和三峡库区13个县纳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7省(区、市)112个县和三峡库区7个县纳入《全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十三五”专项建设方案》实施范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目前四川、湖北、贵州3省已出台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十三五”以来,实施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7省(区、市)共安排中央投资46.5亿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979km2,三峡库区共安排中央投资3.5亿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76km2。我部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督促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要求,通过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生态敏感性评估,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管控。2018年2月,长江经济带11省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为53万平方公里,约占长江经济带11省市国土总面积的25%。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长江流域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积极安排支持长江流域各类生态环保项目,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五、关于将制定《长江保护法》纳入优先立法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长江保护立法工作,长江保护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前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组织调研组,分别赴江苏、湖北、重庆、广西4个省(区、市)开展长江保护立法调研,深入实地走访、考察各地长江保护相关工作,听取各省(区、市)人大和政府工作情况介绍,以及议案联名代表、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多次举办座谈会与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研究讨论。2018年3月,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长江保护法》的立项报告和草案框架,正式提出立法建议。《长江保护法》拟以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水环境保护、水域岸线保护与防洪减灾等内容为重点,建立严格的用途管控制度,明确保护职责。
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指示,配合立法机关,加快推进长江保护立法工作,为依法保护长江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佘磊
联系电话:(010)66556873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9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环资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