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湖北水污染防治工作支持力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和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您深入分析湖北省水环境面临的问题,所提建议对做好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部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河湖长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积极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我部牵头成立全国水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2016年12月,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每年开展《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工作。2017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制度层面规定了对重要江河、湖泊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2017年10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进一步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我部和水利部等部门积极指导督促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按照统一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长江保护修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攻坚行动计划。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抓好《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做好长江保护修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攻坚行动计划按程序报批工作,扎实推进包括河湖长制在内的中央各项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关于加大对湖北水污染防治政策倾斜力度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并积极推进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一是“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31.93亿元支持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其中,2016年安排专项资金13.12亿元,2017年安排专项资金14.42亿元,2018年已安排4.4亿元。主要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长江经济带保护和治理、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整治、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工作。二是督促指导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原农业部印发《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将湖北等省列入约束发展区域;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2017年湖北全省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推进污染监测预警,安排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644万元,支持湖北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等项目。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资金渠道,支持包括湖北省在内的部分省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实施测土配肥、有机肥替代等工作,对促进湖北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财政部会同原农业部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环节源头整合改革,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原来农业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整合,切实提高省级部门统筹使用资金的能力和效率。具体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针对您提出的“在江汉平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试点示范”的建议,湖北省可以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在大专项任务清单范围内,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中央财政和地方资金予以支持。
下一步,我部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将充分发挥现有政策支持作用,为湖北省做好水污染防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大的支持。
三、关于加大对水生态修复投入力度,并建立稳定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明确,在包括湖北在内的长江经济带11省(市)全面推进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清单的通知》,指导各省(区、市)积极谋划“十三五”环保项目,加强项目储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省(区、市)从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本省(区、市)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地方后,由各省(区、市)统筹对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予以支持。
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先后通过水质良好湖泊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资金渠道,对湖泊保护予以支持,其中包括湖北丹江口水库、洪湖等5个湖泊,累计安排相关资金11.46亿元。2015年,中央财政整合相关资金渠道设立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包括湖泊保护在内的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可继续通过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湖泊保护等予以支持,不宜再新设立湖泊保护专项。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湖北省做好相关水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力争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加大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湖北省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四、关于加大汉江中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支持力度
为减缓南水北调工程调水后对汉江流域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家已安排建设了引江济汉、兴隆水利枢纽、局部航道整治和部分闸站改造等四项治理工程,总投资82.1亿元。此外还安排中央投资4.39亿元,专项用于汉江水质保护、生态修复等工作。按照《关于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给予财力性补助的通知》的要求,自2015年起中央财政通过阶段性财力补助方式给予汉江中下游地区每年6亿元补助,连续实施5年,共计30亿元,用于汉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保护。
2016年、2018年,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其中提出由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长江经济带相邻省份、省内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汉江作为长江流域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中央财政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指导和支持湖北省推进汉江中下游流域跨界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促进汉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范志国
联系电话:(010)66556870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9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