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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749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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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潮洪等2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通武廊区域水资源协同治理与利用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水资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2016年12月,我部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以及协议签订等主要内容提出具体意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协同保护京津冀水源涵养区,河北、天津两省(市)人民政府已签署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中央财政共安排奖励资金9亿元给予支持,已下达6亿元。河北省采取清理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网箱养鱼等措施,引滦入津水质得到明显改善。目前,北京市与河北省正在积极协商建立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我们将给予指导和支持,促进潮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下一步,我部和有关部门将推动京津冀地区加强协作,推进建立京津冀地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于今年补偿协议到期的引滦入津试点,将指导和督促两省(市)做好续签下一轮协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奖励资金,不断促进京津冀水源涵养区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关于加快污水管网建设

  (一)强化规划引领,加快管网建设与改造。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京津冀区域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改造目标和任务,提高污水收集效率,并提出具体要求。一是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新建污水管网要采取分流制系统;二是指导督促对老旧管网进行维修改造,确保收集的污水水质、水量稳定;三是加快实施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要加快建设调蓄、截留等设施。(二)完善标准规范,加快技术指导。建立完善有关城镇污水处理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全过程标准规范体系;颁布《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组织制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标准,对城镇污水管网检测、维护与使用等提出技术规范要求。(三)强化督查考核,促进规范运行。2017年修订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定期对京津冀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督促三地加快推进设施建设改造,提升运维水平。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督促指导京津冀区域按相关规划及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与规范运行管理。

  三、关于建立水资源保护管理机制

  我部高度重视推进京津冀水资源保护工作。一是指导京津冀地区建立健全突发水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2014年,三省(市)环保部门共同签署了《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建立了组织协调、联合预防、信息共享、联合监测、应急联动的突发水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三省(市)环保部门建立了京津冀突发水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年度联防联控工作,部署下一年度重点工作。二是开展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为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加快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我部在充分考虑地表水监测现状的基础上,确定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总体思路:以“国家考核、国家监测、数据共享”为原则,以确保地表水监测数据质量为核心,以实现水质自动监测为目标,以统一标准规范和质控为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国家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工作。自2017年10月起,全面推行地表水采测分离模式,目前已全面运行。

  下一步,我部将全力推进水质自动站建设,实现地表水“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模式,主要流域和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实时共享和社会公开。

  四、关于建立水资源协同监管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建设,作出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等改革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加快组建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增强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目前我部正按中央安排部署,积极创新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推动建立跨省生态环境协商共治机制,加快编制在全国推进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整合相关部门包括流域在内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执法职责、队伍。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海河等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流域统筹、河(湖)长落实的制度体系,加快组建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力争实现包括通武廊区域在内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五、关于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水利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启动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全国31个省(区、市)均出台“十三五”双控行动落实方案。水利部将双控指标逐级分解到县级行政区,并将双控行动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组织开展了双控行动监督检查,督导31个省(区、市)逐级落实双控任务。下一步,将继续指导督促京津冀三省(市)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六、关于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共安排环保专项资金33.79亿元,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水污染防治以及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按照《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清单的通知》的要求,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积极谋划“十三五”环保项目,加强项目储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京津冀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督促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促进京津冀地区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财政部加大对通武廊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对纳入中央储备库的项目统筹予以支持。

  七、关于全面落实河长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水利部和我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将“强化部门联动”、“统筹流域协调”作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保障措施。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督促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海河水利委员会积极发挥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协调推进跨省河湖联防联治;对流域内包片省份开展3次督导检查,跟踪督促水利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截至2017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已全面建立河长制。省、市、县、乡四级工作方案全部印发实施;河长会议、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激励机制、验收等配套制度全部出台;三省(市)共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河长1.7万余名,北京、天津还将河长体系延伸至村,设立村级河长8000余名(含巡河员、护河员);县级及以上河长办全部设立。

  下一步,水利部将继续发挥河长制和流域管理机构作用,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地方做好通武廊区域水资源协同治理与利用。

  八、关于综合治理工业污染

  一是在我部及相关部委狠抓落实和大力推动下,2016年以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总体良好。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涉及废水排放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均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工业园区废水收集处理整体水平显著提升。二是我部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指导各地督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水污染源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真实准确负责。目前三省市的重点水污染源企业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连续、在线监管。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督促企业达标排放、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能划入生态环境部后,我部近期正在组织制定排污口设置管理相关顶层设计文件,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统一排污口定义,明确排污口分类以及各类排污口的责任主体。组织编制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抽查核实各地落实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对未完成任务的,将督促地方严格按规定,采取限批乃至撤销园区资格等措施,倒逼园区全面完成任务,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对已完成任务的,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将继续认真监管,确保园区污水实现应收尽收,水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并通过建立和完善“一园一档” “一园一策”,提升园区环境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在污染源自动监控方面,在稳步扩大安装、联网范围的基础上,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执法哨兵作用,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面,将下大力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在摸清底数、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区域内的排污口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其他排污口分门别类实施整治措施。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严格规范管理,实现“污染源-排污管线-入河排污口-环境水体”全链条监管。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柳奇

  联系电话:(010)66556874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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