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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8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2018-08-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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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淑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北环境执法机构及能力建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连续修订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环境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为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了指导和依据。但我国环境执法工作存在不少困难。您提出的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和能力建设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关于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一)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条件基本充分

  改革开放以来,环境执法机构逐步规范,执法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环境执法体系基本形成,环境执法机构已成为开展现场检查的主要力量。

  一是法律依据充分。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明确赋予环境执法机构“现场检查权”;《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规定了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罚则。

  二是执法身份明确。按照我部《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并符合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申领执法证件,并严格执法持证上岗,为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是执法手段比较丰富。组织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为环境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交通设备、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信息化设备等,同时,各地积极利用自动监控、无人机、无人船、卫星遥感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支持环境执法,为现场执法检查提供保障。

  (二)环境执法机构直接实施行政处罚不符合目前的法律规定

  根据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执法机构属于受环保部门委托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环境执法机构直接实施行政强制的条件还不成熟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目前,超过90%的环境执法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超过90%的执法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不符合实施行政强制的人员身份要求。

  二、关于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编制列入行政编制,配备执法装备和执法专用车辆

  (一)机构和人员编制性质方面

  目前,我国环境执法机构性质主要有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3类,在编执法人员主要分为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2018年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将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

  (二)执法能力建设方面

  2011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从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包括执法车辆、取证设备等)和业务用房3个方面指导地方各级环境执法机构提升能力。

  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央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改革相关工作,并在完成机构改革、确定机构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执法标准化建设管理制度,保障地方执法用车和取证装备,切实增强执法的统一性、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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