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597号建议的答复
王金南等1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人民环保监督员制度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你们在深入分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建立人民环保监督员制度等若干建议,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建立人民环保监督员制度、制订《人民环保监督员管理办法》
我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从各地实际工作情况看,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是当前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人民群众以监督员身份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是增强环境监管力量、提升执法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重要途径。部分地区已就人民环保监督员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目前人民监督员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聘用业余志愿者。2010年5月,我部印发《聘请国家环境特约监察员办法》,聘任谢晨等10名同志为国家环境特约监察员。部分地区也聘请有意愿的社会人员,作为业余志愿者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工作。二是招录专职人员。部分地区招录专职人员,作为执法力量的补充和延伸。名称上,多使用“监督员”“巡查员”“网格员”“协管员”等。如2016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明确网格员的工作职责、选拔方式和待遇保障等,有力推进了天津市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以上两种方式各有侧重,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研究你们的建议,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制(修)订试点地区的人民环保监督员管理办法。在试点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择机进行推广。
二、关于创新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环境监督权
我部采取多种形式,引导、鼓励人民群众行使环境监督权,推动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一是开展有关培训。在党政领导干部和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负责人培训班中,增设《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相关内容的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环境公众参与工作的业务能力;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相关内容的网络课件上传至全国环保网络学院,供全国生态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学习。同时,我部持续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管的能力。
二是建立保护和激励机制。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我部指导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出台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浙江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采取通报表扬、匿名得奖等方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我部已向全国转发,鼓励各地参照浙江省做法,推动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三是拓宽群众参与和举报渠道。我部微博微信公众号开设“全国空气质量预报”“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每天更新发布未来三天空气质量预报,方便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空气质量状况。先后开设“清废行动2018”“打赢蓝天保卫战”“水源地专项督查”等专题,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曝光典型案例,方便公众监督。在完善传统的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举报方式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开通“12369”环保微信举报。公众可随时随地通过微信编辑举报信息,发送污染证据照片,标注地理位置,对污染问题进行“7×24小时”监督。群众还可以通过微信实时跟踪举报投诉的办理进展情况。
四是保障监督落实到位。2012年,我部开展了移动执法试点工作,推动基层环境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天津市为每位网格员配备了移动终端,网格员可将发现的问题实时上报,并跟踪处理情况。我部加大对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筛查重复投诉、反复投诉的信访事项,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督促解决。建立群众投诉案件查处情况信息公开机制,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及时关注和回应群众关切;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公开群众举报案件查处结果。鼓励和支持相关地区在开展人民环保监督员试点工作时,研究借鉴你们的建议,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加快构建全民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