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010号建议的答复
陈义龙等11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和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环保排放政策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专门针对生物质发电行业的环保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加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削减力度,2011年我部修订发布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燃煤、燃油、燃气等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单台出力65t/h以上生物质发电锅炉参照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目前来看,标准对推动火电行业,包括生物质发电锅炉污染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与燃煤锅炉相比,生物质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产生浓度相对较低,达到燃煤排放控制要求技术成熟,具备进一步减排空间。近期,我部正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将生物质发电现状、经济成本、效益评估等作为重点内容,调查评估现行指标限值的科学性,组织开展进一步修订完善标准的研究工作,同时一并考虑制定专门针对生物质发电行业的环保排放标准。
二、关于达到超低排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能够同等享受国家环保电价补贴
为支持农林废弃物资源产业化利用,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相关电价支持政策,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生物质发电燃料和燃烧温度与燃煤机组不同,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远低于燃煤机组,处理成本也相对较低,且国家尚未要求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农林生物质发电排放标准修订情况,在监审或调查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相关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及运行成本的基础上,适时研究调整相关电价支持政策。
三、关于环保处罚与增值税退税脱钩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财政、税收、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绿色发展。为提高优惠政策的针对性,避免受到税收、环保处罚的违法企业“带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政策实施情况看,该规定有效发挥了税收调控作用,促进了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发展。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政策支持、资金补贴、税收减免、价格优惠等方面,不断加大对生物质发电产业的支持力度。在促进生物质发电产业绿色发展的同时,坚持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营造遵法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