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52号建议的答复
高苏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大气和河流污染治理区域联动机制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水利部和交通运输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建立区域协调联动机制
从全国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的空间分布来看,当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淮海经济区是我国PM2.5浓度较高的区域。2017年,淮海经济区20城市PM2.5年均浓度平均为59微克/立方米,相比于2015年(69微克/立方米)下降14.4%,但污染仍然较为严重。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分别由北京市和上海市牵头,建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针对区域污染特征,协同制定治理任务,不断推进区域内各省市、各城市政策协同和标准对接,有效促进重点任务落实,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超额完成既定目标。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继续发挥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作用”,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机制,为下一步部署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打下基础。
淮海经济区由江苏省北部、山东省南部、河南省东部及安徽省北部地区组成,各相关城市已列入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范围内,统筹规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因此不宜再针对淮海经济区单独设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
同时,水利部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流域水资源保护协作和水污染联防机制,目前,淮河流域水污染联防区已经扩大到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涉及多条河流,共34个联防区站点。联防区通过开展污染源限排、水质水量动态监测、重要闸坝防污调度等工作,实现了上下游和水利环保部门联防联治。此外,水利部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起流域和区域水文监测站网体系,为水污染联防联治提供信息支撑。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域执法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2017年4月-2018年3月我部从全国环保系统抽调7831人次执法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对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进行督查,现场检查企业(点位)23.07万个,发现存在大气环境问题企业(点位)3.74万个,督办突出问题2.17万个。通过一年强化督查,我们探索创新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督查机制,切实解决了一批突出涉气环境问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同时,我部与水利部通力协作,积极推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是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我部与水利部签订了淮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协议,从2015年开始连续三年组织开展联合督查行动;同时,水利部每月提供省界水体水质信息以及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通报,为联动执法提供依据。二是水利部与地方相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协作机制,从2007年开始每年组织淮河流域重点地区水污染信息会商交流,建立了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有关制度,并在河流水污染防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切实发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保障落实的作用。一是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针对重点区域统筹安排专项督察;二是进一步完善“五步法”监管机制,对重点地区开展不定期的强化督查。同时,借鉴“2+26”城市经验,在长三角地区探索建立区域互查执法工作机制,以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三、关于进一步健全区域整治联动机制
近些年来,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不断健全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政策对接。在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方面,一是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我部研究起草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围绕营运柴油车污染治理工作,明确了下一阶段交通运输领域柴油车污染治理的重点措施。二是各相关部门将联合制定政策,提前淘汰更新老旧重型柴油货车,并给予奖励补助。三是制定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管理办法,建立实施我国在用汽车定期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确保在用汽车排放合格;强化汽车排放污染治理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维修技术人员技术培训,提升汽车维修行业技术人员的尾气排放治理能力和水平。四是开展高排放车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机动车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五是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建设物流专用集中式充电站和快速充电桩;给予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通行便利及补贴。
在船舶能源清洁化方面,交通运输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港口岸电布局方案》有关内容,对港口岸电进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制定配套政策,积极优化服务,加快推进船舶岸电使用及设施建设。
在调整湖泊水质评价标准方面,我国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下简称《标准》)于2002年修订,较好地支撑了水环境管理工作。为适应当前我国水环境形势和管理目标的变化,我们正逐步开展《标准》修订的研究工作。
四、关于建立区域环境准入政策和排放标准
大气、水污染防治具有跨区域性等特点,单个地区的大气、水污染防治难以有效解决区域问题。对此,我们积极推动开展相关工作。一是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强化源头预防。我部先后印发《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制定现代煤化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印发火电、水泥、机场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提高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准入门槛,从源头加强污染防治工作。二是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开展环评会商。印发《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促进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印发《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流域、区域推进联防联控,加强对规划环评会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强化源头预防工作。一是不断加严排放标准,提高环境准入条件。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对不满足准入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严格环境监管执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实施达标排放。二是进一步加强规划环评。做好规划环评的指导和服务,通过规划环评协调好规划的规模、布局、时序等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环评会商,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改善区域大气、水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