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3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你委转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3号“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立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2014年修订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关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门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这一系列规定为促进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我部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一是积极配合你委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工作,形成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二次审议。草案设专章规定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分类管理,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不同的措施。二是会同原农业部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农用地建立了调查和监测、污染预防、分类管理三项主要制度,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农业投入品使用、灌溉用水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三是会同原农业部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明确了质量类别划分原则、流程等具体要求;《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已通过我部常务会审议,正按程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
代表关于耕地质量立法的建议非常重要,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你委做好耕地质量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污染源监管,不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 系 人:唐 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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