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08、150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你委转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08、150号“关于制定生物安全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面临的生物安全问题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涉及生物安全的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流失、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风险等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由生物因素引发的各类安全威胁更是呈现出复杂性、多样化的特点,对我国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对我国生态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对保障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的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国家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已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涉及生物安全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海关总署等。其中生态环境部(时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的工作。其他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职能。
(二)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已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例和管理办法,如《环境保护法》《农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这些构成现阶段我国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但是,诚如代表们所言,我国尚无生物安全综合性立法,并存在“重开发利用,轻监督管理”等问题。
三、生物安全的立法工作
我部完全赞同代表们“制定一部生物安全法”的建议,这将有助于从法律层面解决我国生物安全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对于确保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护国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生物安全立法是战略任务。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中,已经将“加强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生物安全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等法律法规,研究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遗传资源管理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等法律法规”列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任务与优先行动。
(二)生物安全立法相关工作已经开展。《生物安全法(讨论稿)》已由你委起草完成,目前,我部正在根据职责,积极开展对《生物安全法(讨论稿)》的研究工作。我部已完成《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对草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代表在议案中提到的《生物安全法》“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主要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等内容体现了该法与现行相关法律、《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的衔接关系,在《生物安全法(讨论稿)》和《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的调整和完善过程中均可参考借鉴。我部将积极配合你委,推动《生物安全法》《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 系 人:生态司郭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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