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网集团西南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川渝鄂段(三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西南管道〔2026〕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本工程为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川渝鄂段天然气管道工程组成部分,途经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3省(市)10个市(州、区、县),包括8条支干线,全长145.39公里,设计年输气量24.29亿立方米。其中,璧山支干线起自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首站,止于璧山区璧山末站,全长11.4公里,管径219.1毫米,年输气量1.75亿立方米,设置2座工艺站场;合川支干线起自重庆市铜梁区旧县首站,止于合川区合川末站,全长8.6公里,管径219.1毫米,年输气量1.95亿立方米,设置2座工艺站场;渝北支干线起自重庆市北碚区大湾首站,止于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渝北末站,全长10.77公里,管径219.1毫米,年输气量2.4亿立方米,设置2座工艺站场;潼南支干线起自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首站,止于潼南区潼南末站,全长17.72公里,管径219.1毫米,年输气量4亿立方米,设置2座工艺站场;大足支干线起自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首站,止于大足区大足末站,全长12.97公里,管径406.4毫米,年输气量8.77亿立方米,设置2座工艺站场;长寿支干线起自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首站,止于长寿区长寿末站,全长15.6公里,管径273.1毫米,年输气量4.5亿立方米,设置2座工艺站场;垫江支干线起自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首站,止于垫江县垫江末站,全长5.69公里,管径219.1毫米,年输气量0.42亿立方米,设置2座工艺站场;巴东支干线起自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巴东首站,止于巴东县巴东末站,全长62.64公里,管径219.1毫米,年输气量0.5亿立方米,设置2座工艺站场和2座监控阀室。管道主要采取沟埋敷设,一般管段埋深不小于1.2米。新增永久占地5.41公顷、临时占地220.82公顷,新建施工便道11.07公里,整修施工便道38.04公里。
工程符合《中长期油气管网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2〕1531号文件核准工程建设。工程实施将对区域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工程实施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工程自东向西途经鄂西山地、川东平行岭谷区,涉及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区。工程占地以耕地和林地为主,分布有金荞麦、中华猕猴桃、黑鸢、燕隼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沿线以定向钻、顶管、隧道和开挖等方式穿越生态保护红线、湖北巴东国家森林公园、缙云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以长距离开挖方式穿越耕地、林地等。工程弃渣约3.2万立方米,设临时转运场1处。施工作业带清理、管沟开挖、管道敷设、阀室和站场建设等将破坏植被,惊扰野生动物,对沿线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环境风险。管道中心线两侧及站场周边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居民、学校、医院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天然气泄漏及火灾、爆炸等导致的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可能对保护目标产生不利影响。
(三)水环境影响。工程以定向钻、顶管等无害化方式通过部分中型河流、小型河流(Ⅱ类水体),以开挖方式穿越部分小型河流(2处Ⅱ类水体)。新建山体隧道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水井(泉)产生不利影响。施工期河道开挖产生的泥沙、定向钻产生的废弃泥浆及钻屑、清管试压废水、生活污水等,可能对区域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工程以开挖方式穿越1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部分管段周边分布有居民分散水井和泉,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用水产生一定影响。
(四)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噪声和弃渣等固体废物以及运营期站场噪声和清管废渣等,将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陆生生态保护。开工前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对占地范围(含临时占地)开展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详查,对新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物种,依法依规加强保护,必要时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金荞麦、中华猕猴桃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通过采取优化工程布置和施工作业方式等措施避免占用,加强观测,必要时进一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优化施工场地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方式、运渣路线等,尽量减少工程施工对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做好施工人员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禁止擅自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敏感区的管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依法履行必要的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开工建设。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保护。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划定施工范围,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林地、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特殊地段,根据管线管径差异,进一步缩减作业带宽度至10米、13米。开挖穿越永久基本农田区域时,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不得随意调整或扩大施工区域。穿越农田的施工应尽量避开农作物生长季节,减轻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严格落实采用隧道方式穿越缙云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在缙云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湖北巴东国家森林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区施工,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施工管理措施以减少对主要保护对象和景观的影响。弃渣运至临时转运场,交相关消纳场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转运场管护,用完后及时实施生态修复。施工前做好表土剥离和堆存保护,施工时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措施,施工结束后根据周边生态状况对施工迹地等区域实施复耕或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统筹考虑管道保护要求,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植物,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可自然维持的“野化”群落。
(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将管道中心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居民纳入工程拆迁的措施。强化管道设计,增强本质安全,定期开展管道壁厚和内腐蚀检测,提高巡线频次。管道全线采用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站场设置站控系统、紧急切断系统,各监控阀室设置远程终端装置,确保事故状态下可紧急截断。临近集中居民区、穿越生态环境敏感区的管段,应提高管道强度系数、适当增加管道壁厚,根据需要增加必要的截断装置;与已有管道交叉段,开挖穿越交叉点时应人工开挖。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案,纳入国家管网集团等现有应急管理体系中,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和联动,定期开展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妥善应对。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涉河流开挖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河床原貌。工程施工邻近Ⅱ类水体时,采用设置硬质围挡、废水统一收集外运等措施,严禁施工废水、废渣等污染物排入Ⅱ类水体。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时,应及时监测取水口和保护区水质,发现超标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用水不受施工影响。隧道施工采取超前地质预报,加强注浆堵水,严格控制涌水量。隧道、定向钻和顶管施工的出入土点、泥浆池等应远离河道布设,施工期加强对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置,各类污(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或依法依规排放。定向钻泥浆循环使用不外排,废弃泥浆交有能力单位处置。各站场生活污水,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施工期和运营期落实防渗措施,在泥浆池底铺设防渗膜,在站场排污池和危废储存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强化施工机械管理,避免废水、废油等污染地下水环境和土壤环境,加强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
(四)其他措施。工程建设及运营中应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扬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要求。配置天然气移动式车载回收装置,用于回收全线站场计划内放空的天然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减少无组织和非正常工况排放。施工期采取苫盖、洒水抑尘措施,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选择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站场厂界和敏感点声环境达标。站场放空尽量在白天进行,切实减缓突发噪声对周边敏感点的不利影响。生活垃圾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施工废料回收利用,清管和分离器检修废物按环保要求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的环境管理。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梳理主要生态环保措施,形成清单作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价。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主动回应公众关于工程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北碚区、长寿区、合川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四川省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生态环境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9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管网集团、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北碚区、长寿区、合川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四川省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