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花油田群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流花油田群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海油安〔2026〕3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流花油田群现有水下生产系统(LH4―1 SPS和LH21―2 SPS)实施14口调整井。其中,在LH4―1 SPS实施6口调整井,包括4口生产井侧钻井,利用新增井槽新钻2口生产井;在LH21―2 SPS实施8口调整井,均为生产井侧钻井。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水基钻井液和钻屑经检测达标后排海。含油生产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除符合排放要求的食品废弃物,其他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其中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船舶机舱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各类垃圾等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钻井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切实落实溢油应急措施。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广东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6年9月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