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资源集团古蔺大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古叙矿区大村煤矿及选煤厂新建项目(12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审批四川资源集团古蔺大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古叙矿区大村煤矿(120万吨/年)及选煤厂(240万吨/年)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川资投〔2026〕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设计井田面积为14.29平方公里,设计开采规模为120万吨/年,设计可采煤层为二叠系上统龙潭组6个煤层。原煤为无烟煤,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走向(倾斜)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综合机械化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项目配套建设240万吨/年群矿型选煤厂,采用智能选矸、无压三产品重介旋流和浮选联合洗选工艺。本次仅开采首采区先期开采区域(一采区和二采区的C13、C14、C16煤层),面积4.11平方公里,可采储量1795万吨,服务年限11.1年。项目设主工业场地、风井场地、排水平硐工业场地和矸石周转场,新建主斜井(净直径4.8米,长1876米)、副斜井(净直径5.5米,长1876米)、大村回风斜井(净直径5.6米,长546米)、进风斜井(净直径5.5米,长1585米)、回风斜井(净直径5.6米,长646米)、排水平硐(净直径4.43米,长2792米)、大村选煤厂(240万吨/年)、矸石充填站(26万吨/年)、瓦斯抽采站、瓦斯电站等主体工程;原煤仓(3座,单仓容量10000吨)、产品煤仓(4座,单仓容量3000吨)、洗选矸石仓(3座,单仓容量1200吨)、场内全封闭输煤栈桥、矸石周转场等储运工程;矿井水处理站(160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720立方米/天)、应急事故池、危废贮存库等环保工程。产品煤依托已建成的叙大铁路专用线外运。
该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四川省古叙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项目,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发煤炭〔2024〕71号文件核准项目按120万吨/年建设。项目实施将对区域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古叙矿产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评价范围以林地和耕地为主。评价范围内分布有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天然林、古树、文物保护单位、居民点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实施带来的土地占用、植被扰动、野生动物惊扰、地表沉陷等将对上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其中,文物保护单位预测不受采煤沉陷影响。
(二)水环境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大村河、盐井河、3条地下暗河、居民分散式水井、泉等。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第四系松散孔隙含水层、三叠系上统须家河组裂隙含水层、三叠系中统雷口坡组岩溶裂隙含水层、三叠系下统嘉陵江组岩溶含水层,预测导水裂缝带不会导入上述含水层,对上述含水层影响较小。煤炭开采可能对居民分散式水井、泉、煤层下伏二叠系中统茅口-栖霞组岩溶含水层产生不利影响。预测大村河不受采煤活动影响,3条地下暗河受采煤活动影响较小。采煤活动将破坏二叠系上统龙潭组煤系含水层,地下水以矿井水形式排出。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危废贮存库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建设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建设期环境管理,严控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和弃土(渣)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部分单独存放回用,剩余表土交地方政府综合利用。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对沉陷区采取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确保植被覆盖度不低于现状。对受采煤影响的居民点,配合地方政府按时序在受影响前完成搬迁或采取维修措施。对古树所在区域留设足够保护煤柱并实施跟踪监测;古树下部排水平硐采用全断面岩石掘进方式施工,走向避让古树根系投影区。对受影响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根据受影响程度依法采取自然恢复或充填裂缝、土地平整、补植补播等生态修复措施,确保其功能不受影响,保障画眉等鸟类生境完整。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物种,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可自然维持的“野化”群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地表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必要时进一步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保护措施。
(二)水环境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要求,尽量减少矿井水涌出。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制定并落实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和跟踪评估,根据监测、观测、评估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对盐井河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确保其河道和汇水不受采煤沉陷影响;对受影响的井、泉采用市政供水替代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对受采煤活动影响的煤炭下伏二叠系中统茅口-栖霞组岩溶含水层,采取留设煤层底板隔水煤(岩)柱、设置回采下限等保护性开采措施,预防采煤对该含水层造成不利影响。新建一座矿井水处理站和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矿井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处理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相关环保要求后外排盐井河,对相关河段水质实施跟踪监测,确保相关河段水质符合水功能要求。矸石周转场淋溶水经处理后回用,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加强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工业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应急事故池、危废贮存库、污(废)水处理站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建设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物料采取苫盖、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原煤、产品煤采用封闭设施贮存,工业场地煤炭输送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选煤厂和矸石充填站破碎、筛分系统均采取封闭措施,原煤仓、产品仓、矸石仓、转载点等产尘环节均按要求设置除尘设施。采取使用新能源机械或车辆、使用低耗能设备、采购绿电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瓦斯经收集后用于发电。建设矿井瓦斯浓度、排放量监测设施,按有关规定开展全面监测,及时掌握排放情况,并预留在线监测接口,适时与有关部门联网。根据规定适时推进甲烷排放核算和报告。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相关要求。运营期掘进矸石不出井,选煤厂洗选矸石前3年在矸石周转场暂存,后续全部充填井下。矸石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根据充填效果及时优化矸石充填方案;必要时进一步拓宽矸石综合利用途径,确保矸石全部合法合规处置。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后单独收集、贮运,按规定交有关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集中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制定包括矿井水突增或污(废)水处理不畅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等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并与地方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开展建设期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针对主要生态环保措施,应形成清单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附件。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建设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必要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项目应按照12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运行后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先期开采区域开采完毕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生态环境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8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