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新疆鄯善县七克台矿区长草东露天矿及选煤厂新建项目(5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中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关于报请审批〈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新疆鄯善县七克台矿区长草东露天矿及选煤厂新建项目(5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新中灿政〔202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设计矿田面积为25.41平方公里,可采资源量为1.79亿吨,开发规模为5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35.38年。项目设计可采煤层为侏罗系西山窑组和八道湾组13个煤层,平均厚度为44.03米,原煤为长焰煤和不黏煤。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岩土剥离采用单斗—卡车间断开采工艺,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半移动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半连续工艺;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采用智能干选和风选工艺。矿田划分为2个采区,首采区为一采区,面积为3.74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12.84年。项目主要建设工业场地、采掘场、地面生产系统、外排土场(占地约10.32平方公里)、外部施工驻地等,在工业场地新建干选车间、风选车间、原煤仓(2座,单仓11000吨)、产品仓(2座,单仓11000吨)、矸石仓(1座,单仓1500吨)、全封闭栈桥(长约1055米)、生活污水处理站(480立方米/天)、矿坑水处理站(3000立方米/天)等,地面生产系统包括一级破碎站、带式输送机(长约329米)等,配套新建进场道路(长约4.5公里)、供水管线(长约15公里)。产品煤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至鄯善工业园区,依托既有铁路专用线外运。
该项目为新疆鄯善县七克台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其局部调整确定的新建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6〕30号文件核准项目按500万吨/年建设,其中,常规产能350万吨/年,储备产能150万吨/年。项目实施将对区域生态、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新疆吐鲁番盆地绿洲外围防风固沙、油气开发生态功能区,评价范围以裸土地为主,属石质戈壁生境,基本无植被覆盖。项目采掘场挖损、外排土场和地面设施占地等将损害地表砾幕层,将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和土壤环境影响。项目评价范围内地下水资源匮乏,无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矿田西北侧、西侧分别分布有四十里墩肉孜苏布坎儿井和南湖泉点,与矿田地下水基本无水力联系。随着矿田的剥离和开采,煤系及其上覆含(隔)水层将全部被破坏,以矿坑水形式排出。矿坑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岩土剥离及排弃,煤炭开采、选煤、产品煤转载和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噪声以及矸石、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矿田范围内有7处鄯善长草东区域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渣土场的堆填体未回填至采坑。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优化施工组织和设计,尽早实现岩土剥离物全部内排,减少对地表的扰动。坚持“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因地制宜实施生态修复,重建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的生态系统。对剥采过程中的地表砾幕层和第四系地层中砂砾石进行收集、集中堆放,作为后续地表砾幕层重构的砾石来源。对达到排弃高度的排土场及时采取铺压砾石、削坡整形、洒水结皮等生态修复措施。开展矿区砾幕层保护修复相关专题研究,根据研究结果进一步优化保护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要求,对受影响相关区域采取防沙治沙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一座矿坑水处理站和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矿坑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维修车间、危废贮存库、油脂库、污(废)水处理站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科学布设地下水跟踪监测井,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强化节水等措施,不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采掘场预爆区洒水增湿,采用多排垂直深孔微差松动爆破,爆破后及时洒水降尘。排土场采取压实、洒水降尘、覆盖、喷洒环保抑尘剂等抑尘措施。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优先考虑采用新能源机械,车辆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并加盖篷布,运输道路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加强大风天气环境管理,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爆破、采掘、排土等露天作业。原煤、产品煤、矸石均采取全封闭储存,场内运输采用全封闭栈桥,半移动式破碎站、干选车间、风选车间等产尘点均设置除尘设施。项目采用电锅炉、太阳能和空气源热泵等联合供热,不设置燃煤燃气锅炉。建立甲烷排放监测体系,根据相关规定适时推进甲烷排放核算和报告。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相关要求。剥离物、矸石及井田内现有灭火工程渣土场堆填体,全部运往内、外排土场处置。矿坑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回收利用,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后单独收集、贮存、运输,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针对主要生态环保措施,应形成清单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必要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项目应按照5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运行后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生态环境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8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