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能源集团内蒙古开源纳林希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纳林希里矿区纳林希里矿井及选煤厂项目(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开源纳林希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上报内蒙古能源集团内蒙古开源纳林希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纳林希里矿区纳林希里矿井及选煤厂项目(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开源纳林煤〔2026〕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和乌审旗境内,设计井田面积为98.32平方公里,设计规模为800万吨/年,扣除禁采区及保护煤柱后设计可采储量为8.93亿吨,服务年限为79.7年。项目设计开采侏罗系中下统延安组11个煤层,原煤主要为不黏煤,属低瓦斯矿井。项目采用立井开拓、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法,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划分3个水平15个盘区,首采区为11盘区和12盘区,面积分别为19.5平方公里、15.4平方公里,服务年限分别为12.8年、11.8年。项目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采用智能干选、重介浅槽分选工艺。项目设工业场地、二号风井场地、装车缓冲仓场地和矸石周转场(含运营期矸石临时周转场),新建主立井(净直径8.5米,垂深877.6米)、副立井(净直径10.5米,垂深847.5米)、一号回风立井(净直径7.6米,垂深816.1米)和二号回风立井(净直径7米,垂深848.3米)、选煤厂(800万吨/年)、矸石充填系统(100万吨/年)、综采设备库等主体及辅助工程,原煤仓(2座,单仓容量30000吨)、块煤仓(2座,单仓容量3000吨)、末煤仓(3座,单仓容量20000吨)、矸石仓(1座,容量3000吨)、装车缓冲仓(2座,单仓容量10000吨)、矸石粉料缓冲仓(1座,容量45吨)、场内全封闭输煤(矸)栈桥(长981.5米)、管状带式输送机(长约6.3公里)、场外道路等储运工程,锅炉房(2台30吨/小时燃气锅炉,1台10吨/小时燃气锅炉)、矿井水处理站(常规处理规模19200立方米/天,深度处理规模176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1440立方米/天)、应急事故池、危废贮存库等公用及环保工程。产品煤通过管状带式输送机及铁路专用线外运。依托的铁路装车站、铁路专用线以及接入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的输水管线等工程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该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纳林希里矿区规划确定的新建项目,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4〕4号文件同意项目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5〕439号文件核准项目按800万吨/年建设。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高原典型草原沙漠化控制生态功能区,以草地、林地、耕地为主。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基本草原、公益林、“三北”防护林、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红庆河镇、村庄、未定级文物、一般湿地(哈达图淖尔、光明淖尔、乌兰淖尔、其和淖尔)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实施带来的土地占用、植被占用、地表沉陷等,将对上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其中,光明淖尔、其和淖尔受采煤沉陷影响较小,乌兰淖尔东缘、哈达图淖尔将受采煤沉陷影响。
(二)水环境和土壤环境影响。项目评价范围内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第四系孔隙潜水含水层、白垩系志丹群潜水-承压水含水层。评价范围内分布有黑炭淖尔沟(季节性沟道)、居民分散式饮用水井、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哈达图淖尔水源地、乌兰淖水源地、公尼召水源地)。黑炭淖尔沟、哈达图淖尔水源地、乌兰淖水源地,预测不受采煤沉陷影响。居民分散式饮用水井受采煤沉陷影响较小。公尼召水源地G11号水源井结构可能受采煤沉陷影响。预测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下统延安组含水层及上覆直罗组含水层,地下水以矿井水形式排出。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危废贮存库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建设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建设期环境管理,严控施工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和弃土(渣)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存放回用。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对沉陷区采取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确保植被覆盖度不低于现状。对受影响的耕地、林草地等根据受影响程度,依法采取充填裂缝、土地平整、自然恢复、补植补播等措施,确保其功能不受影响。对受采煤影响的村庄,配合地方政府按时序在受影响前完成搬迁或采取维修措施。对井田与城镇开发边界重叠区域实施禁采,并在其外围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对红庆河镇外围、未定级文物留设足够保护煤柱。对哈达图淖尔、光明淖尔、乌兰淖尔、其和淖尔等湿地开展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采取必要的生态修复措施,确保各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不降低。建设期使用的矸石周转场(不含运营期矸石临时周转场),应及时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物种,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可自然维持的“野化”群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地表岩移变形、积水区、湿地湖面面积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必要时进一步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要求,对受影响相关区域采取防沙治沙措施。
(二)水环境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要求,尽量减少矿井水涌出。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制定并落实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和跟踪评估,根据监测、观测、评估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确保采煤不对第四系及白垩系含水层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尼召水源地G11号水源井邻近区域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确保水源井结构不受采煤沉陷影响。制定居民供水应急保障预案,对井田及周边的居民分散式饮用水井、饮用水水源地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长期观测,必要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居民用水不受采煤影响。新建一座矿井水处理站和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矿井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通过管道输送至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利用;矿井水处理产生的浓盐水优先回用于防火灌浆,剩余部分实施蒸发结晶处置,蒸发结晶冷凝水全部回用于井下消防用水,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加强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工业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应急事故池、危废贮存库、污(废)水处理站、油脂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建设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建设期物料采取苫盖、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原煤、产品煤贮存均采用封闭式筒仓,煤炭(矸石)输送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选煤厂破碎、筛分系统及矸石充填破碎均采取封闭措施,原煤仓、产品仓、矸石仓、装车仓、缓冲仓、转载点等产尘环节均按要求设置除尘设施。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锅炉烟气达标排放。采取使用新能源机械或车辆、使用低耗能设备、采购绿电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建立甲烷排放监测体系,根据规定适时推进甲烷排放核算和报告。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相关要求。运营期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井下注浆充填。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后,按规定交有关单位处理。浓盐水蒸发结晶产生的杂盐经危险废物鉴定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鉴定前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集中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贮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制定包括矿井水突增或污(废)水处理不畅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等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并与地方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开展建设期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托的铁路装车站、铁路专用线以及接入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的输水管线等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步投运。针对主要生态环保措施,应形成清单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附件。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建设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必要时对开采方案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项目应按照8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运行后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生态环境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8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