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关于审查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C版)的请示》(苏核发〔2026〕2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街道,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VVER-1200型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格式和内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 808-2016)的要求。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合适,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放射性源项分析合理;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影响和事故工况下的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25)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完备,具备运行后的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能力。
《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C版)可以作为该项目的审批依据。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根据流出物排放的相关标准要求,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的流出物年排放量如下:气态流出物中,惰性气体为7.66×1013Bq、碘为8.72×108Bq、粒子(半衰期≥8d)为7.20×108Bq、碳-14为6.62×1011Bq、氚为5.84×1012Bq;液态流出物中,氚为5.24×1013Bq、碳-14为3.48×1010Bq、其余核素为5.12×109Bq。
三、在首次装料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流出物年排放总量控制,定期对流出物排放量申请值进行优化。
(二)继续推动固体废物最终处置的相关工作,确保本工程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长期安全处置。
(三)应当在周边工程建设完毕后,及时开展水动力条件观测及温排水实际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部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关于加强核电厂常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通知》(环办核电函〔2026〕292号)要求组织开展该项目常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开展该项目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8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