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积家井矿区银星一井(600万吨/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银星一井扩建项目(600万t/a)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宁银煤函〔202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银星一井及选煤厂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灵武市,现有工程采用斜井开拓,井田划分为2个水平,开采采区为11采区和14采区,开采规模为400万吨/年,配套建有同等规模选煤厂。项目依托现有工程进行改扩建,开采规模增加至600万吨/年,井田面积60.42平方公里(与现有采矿证一致),设计可采储量5.36亿吨,服务年限65.2年。项目设计开采侏罗系中统延安组9个煤层,原煤为不黏煤,属低瓦斯矿井。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采用长壁采煤法、一次采全高、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采区由现有的9个采区调整为6个采区,新建13采区接续11采区,开采面积7.48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27.3年,与现有14采区配采。
项目利用现有已建的主斜井(斜长945米,净直径5.6米)、副斜井(斜长945米,净直径4.8米)、回风斜井(斜长1023米,净直径5.6米)、原煤仓(3座,单仓10000吨)、块煤仓(3座,单仓3000吨)、产品仓(3座,单仓10000吨)、汽车仓(7座,单仓200吨)、矸石仓(2座,单仓200吨),以及东南部工业场地行人斜井(斜长324米,净直径5.6米)、进风斜井(斜长1283米,净直径4.8米)、回风斜井(斜长1170米,净直径5.6米)、材料库、空压机房等设施。在主工业场地新建缓坡副斜井(斜长1625米,净直径5.4米)、煤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膏体充填100万吨/年、浆体充填30万吨/年)、无轨胶轮车保养车间、材料库、综采设备库、换装龙门吊等,在选煤厂新增智能干选系统(洗选规模增加至600万吨/年),扩建矿井水处理站并新增蒸发结晶装置(扩建后常规处理规模26400立方米/天,深度处理规模14880立方米/天)。新增南部风井场地,新建进风斜井(斜长453米,净直径4米)、回风斜井(斜长453米,净直径6米)、通风机房、灌浆站、变电所、空压制氮站等。产品煤约500万吨/年通过输煤皮带外运,剩余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外运。
该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宁夏积家井矿区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扩建项目,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发煤炭〔2024〕29号文件核准同意银星一井由400万吨/年扩建至600万吨/年。项目实施将对区域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煤矿区沙化治理、人工林草生态功能区,评价范围以草地为主。井田内分布有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村庄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井田东侧约180米处分布有宁夏宁东海子井自治区级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对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遗鸥和青头潜鸭等,井田与湿地公园之间存在断层阻隔,对湿地公园的影响较小。项目实施带来的土地占用、施工扰动、地表沉陷等将可能对区域基本农田、草地、野生动物及局部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和土壤环境影响。项目评价范围内无地下水水源地、居民水井等,无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井田中部有积家井背斜发育,该区域浅部煤层与潜水含水层所在的第四系及古近系地层直接接触,煤炭开采可能直接导通潜水含水层;其他区域煤炭开采产生的导水裂缝带主要在煤系地层和侏罗系中统直罗组孔隙裂隙承压含水层发育,将对侏罗系中统延安组和直罗组含水层造成影响,地下水以矿井水形式排出,项目建设运营还将产生生活污水。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危废贮存库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控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和弃土(渣)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存放回用。对受采煤影响的村庄,配合地方政府按时序在受影响前完成搬迁或采取维修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对沉陷区及时采取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确保植被覆盖度不低于现状。对受影响的耕地、林草地等根据受影响程度,依法采取充填裂缝、土地平整、补植补播等生态修复措施,确保其功能不受影响。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物种,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可自然维持的“野化”群落。按要求制定并落实项目与湿地公园之间生态缓冲带的营建方案,构建煤矿开采与湿地保护协同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地表岩移变形观测、鸟类干扰试验、栖息地适宜性量化评估、长期生态影响监测和评估等,必要时进一步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保护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要求,对受影响相关区域采取防沙治沙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要求,尽量减少矿井水涌出。对积家井背斜轴部区域的浅部煤层设置禁采区,其他煤层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加快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制定并落实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跟踪评估,根据监测、观测结果和评估成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扩建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通过管道输送至周边企业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经既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加强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工业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贮存库、油脂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采用封闭贮存,煤炭(矸石)场内运输均采用全封闭栈桥,选煤厂破碎、筛分系统及矸石充填破碎、球磨系统均采取封闭措施,转载点、原煤仓、产品仓、矸石仓等产尘环节均按要求设置除尘设施。采取使用新能源机械或车辆、使用低耗能设备或采购绿电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建立甲烷排放监测体系,根据规定适时推进甲烷排放核算和报告。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相关要求。尽快建成掘进矸石抛矸设施及煤矸石充填系统,实现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全部回填井下采空区,在充填不畅时运至矸石周转场暂存。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根据充填效果及时优化矸石充填方案;必要时进一步拓宽矸石综合利用途径,确保矸石全部规范利用处置。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交环卫部门处理。浓盐水蒸发结晶产生的杂盐经鉴定后按有关规定处置,鉴定前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集中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依托既有蓄水池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制定包括矿井水突增或处理不畅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等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并与地方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针对主要生态环保措施,应形成清单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必要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项目应按照6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运行后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7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