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能源集团湘煤新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木塔格矿区一号露天矿及选煤厂一期工程新建项目(5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湘煤新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湖南能源集团湘煤新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木塔格矿区一号露天矿及选煤厂一期工程新建项目(5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新能开办〔2025〕20号)、《关于暂缓审批〈湖南能源集团湘煤新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木塔格矿区一号露天矿及选煤厂一期工程新建项目(5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新能开函〔2025〕10号)、《关于〈湖南能源集团湘煤新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木塔格矿区一号露天矿及选煤厂一期工程新建项目(5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请示》(新能开办〔2026〕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矿田面积为8.91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为2.23亿吨,一期设计开发规模为500万吨/年,服务年限40.48年。项目设计可采煤层为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的3个煤层,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岩土剥离采用单斗—卡车剥离工艺,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及半移动破碎站半连续开采工艺。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采用智能干选及跳汰洗选工艺。矿田划分为3个采区,首采区面积为3.09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22.58年。项目主要建设工业场地、行政福利区场地、采掘场、地面生产系统、外排土场等。其中,工业场地新建原煤准备车间、跳汰车间、原煤仓(2座,单仓容量20000吨)、产品仓(3座,单仓容量20000吨)、矸石仓(1座,容量700吨)、浓缩池(3座,直径28米)、矿坑水处理站(规模15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600立方米/天)。
该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新疆鄯善县库木塔格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项目,基本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3〕437号文件核准项目一期按照500万吨/年建设,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2〕63号文件同意项目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嘎顺—南湖戈壁荒漠风蚀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裸岩石砾地为主,所在区域干旱少雨,地表植被少,野生动物在此区域活动概率小,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采掘场挖损、外排土场和地面设施占地等将损害地表砾幕层,对区域生态系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无地表水体、水源井(泉)、动物饮水点等分布,无具有供水意义的地下水含水层。随着矿田的剥离和开采,煤系及其上覆含(隔)水层将全部被破坏,以矿坑水形式排出。矿坑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岩土剥离及排弃,煤炭开采、选煤、产品煤转载和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噪声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优化施工组织和设计,尽早实现岩土剥离物全部内排,减少对地表的扰动。开采前在采掘场及外排土场外围设置移动围栏、围网,安装监控摄像头,避免野生动物进入作业区受到伤害,围栏随采掘场位置动态调整。建立生态影响长期动态监测机制,在矿田南边界外设置红外相机固定监测点,实时监测野生动物活动情况。坚持“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因地制宜实施生态修复,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可自然维持的“野化”群落。对剥采过程中的第四系中下更新统赋存砂砾石层进行收集、集中堆放,作为地表砾幕层重构的砾石来源;对达到排弃高度的排土场及时采取铺压砾石、削坡整形、洒水结皮等修复措施。开展矿区砾幕层保护修复相关专题研究,根据研究结果进一步优化保护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要求,对受影响相关区域采取防沙治沙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一座矿坑水处理站和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矿坑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洗煤水一级闭路循环,对煤泥水循环系统增设含氯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清水回用于洗煤厂,浓盐水用于排土场降尘。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维修车间、危废暂存间、油脂库、污(废)水处理站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布设地下水跟踪监测井,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强化节水等措施,不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采掘场预爆区洒水增湿,采用微差松动爆破,爆破后及时洒水降尘。排土场采取压实、洒水降尘、覆盖、喷洒环保抑尘剂等措施抑尘,场地和道路采取硬化措施。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鼓励优先采用新能源机械和车辆,场内运输车辆加盖篷布,运输道路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加强大风天气环境管理,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爆破、采掘、排土等露天作业。移动式破碎站、原煤准备车间、转载点等设置除尘设施,原煤、产品煤、矸石均采取全封闭储存。产品煤近期采用新能源厢式货车外运,后期结合矿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优先铁路外运。开展大型露天矿及其排土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及时运用于本项目。项目采用电锅炉、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联合供热,不设置燃煤燃气锅炉。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厂界噪声达标。剥离物与矸石全部运往内、外排土场处置。矿坑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回收利用,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后单独收集、贮存、运输,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设施,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针对主要生态环保措施,应形成清单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必要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项目应按照5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运行后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7月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湖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