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中煤甘肃灵南煤业有限公司灵台矿区唐家河矿井及选煤厂(5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甘肃灵南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中国中煤甘肃灵南煤业有限公司灵台矿区唐家河矿井及选煤厂5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灵南煤业〔2026〕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设计井田面积为133.16平方公里,设计规模为5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62.6年。项目设计开采侏罗系中统延安组3个煤层,原煤为不黏煤和弱黏煤,属高瓦斯矿井。矿井采用立井开拓,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综采放顶煤采煤法、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法,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采用重介旋流器分选工艺。全井田共划分6个盘区,首采区为二盘区,面积为15.27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24.3年。项目主要建设主立井(井筒净直径7.5米,净断面44.2平方米)、副立井(井筒净直径10米,净断面78.5平方米)、回风立井(井筒净直径7.5米,净断面44.2平方米)、选煤厂(规模500万吨/年)、矸石充填系统(处置能力70万吨/年)等主体工程;原煤仓(2座,单仓容量10000吨)、块煤仓(2座,单仓容量3000吨)、末煤产品仓(2座,单仓容量10000吨)、矸石仓(1座,容量3000吨)、成品矸石缓冲仓(1座,容量1200吨)、矸石周转仓(1座,容量16000吨)、场外道路等储运工程;以及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规模72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1200立方米/天)、应急事故池、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期弃渣场等环保工程。产品煤主要依托管状带式输送机送往灵台电厂或通过全封闭输煤栈桥及铁路专用线外运。依托工程包括灵台电厂、瓦斯综合利用发电项目、铁路专用线等,将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该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甘肃灵台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项目,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3〕23号文件同意本项目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3〕1542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将对区域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黄土残塬旱作农业强烈水土流失生态功能区,以林地、耕地为主。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评价范围内分布有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三北”防护林、基本草原、古树、村庄、湿地、文物等。地表沉陷对湿地汇水影响较小,不会改变湿地生态功能。项目实施带来的植被占用、野生动物惊扰、地表沉陷等,将对上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分布有达溪河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达溪河、史家河、蛟城河(季节性河流)、居民水井、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及白垩系洛河组含水层。导水裂缝带不会导通安定组隔水层,对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及白垩系洛河组含水层影响较小。采煤活动将破坏侏罗系中统延安组煤系含水层,矿井水正常排水量为5754立方米/天;生活污水产生量约855.7立方米/天。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控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和弃土(渣)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存放回用。对受采煤影响的村庄,配合地方政府按时序在受影响前完成搬迁或采取维修措施。对古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所在区域依法采取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等保护措施,并开展跟踪监测。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对沉陷区及时采取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确保植被覆盖度不低于现状。对受影响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三北”防护林、基本草原等根据受影响程度,依法采取自然恢复或充填裂缝、土地平整、补植补播等生态修复措施,确保其功能不受影响。建设期弃渣场应及时封场,并按要求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可自然维持的“野化”群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地表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必要时进一步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保护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要求,尽量减少矿井水涌出。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制定并落实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跟踪评估,根据监测、观测结果和评估成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对达溪河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暂不开采区域并留设足够保护煤柱;对达溪河、史家河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确保其河道和汇水不受采煤沉陷影响;对蛟城河(季节性河流)采取及时填充、封堵裂缝等措施,保障其行洪功能。制定居民供水应急保障预案,对井田及周边的其他水井(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长期观测,必要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居民用水不受采煤影响。新建一座矿井水处理站和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浓盐水全部用于矸石井下回填,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建设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工业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应急事故池、危险废物贮存库、污(废)水处理站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物料采取苫盖、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均采用全封闭贮存,工业场地煤炭输送、矸石转运均采用全封闭设施;选煤车间、矸石筛分破碎车间、制浆站、各转载点均设置除尘设施。建设矿井瓦斯浓度、排放量监测设施,按有关规定开展全面监测,及时掌握排放情况,并预留在线监测接口,适时与有关部门联网。采取使用新能源机械或车辆、使用低耗能设备、采购绿电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瓦斯经收集后用于发电,依托的发电项目应与本工程同步建成投运。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相关要求。运营期掘进矸石、井下分选矸石不出井,选煤厂洗选矸石全部用于井下充填,充填不畅时临时存放矸石周转仓。矸石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根据充填效果及时优化矸石充填方案;必要时进一步拓宽矸石综合利用途径,确保矸石全部规范利用处置。跨越达溪河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桥梁路段,应设置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桥梁两侧安装高等级防撞护栏,并禁止危险品车辆驶入该桥梁。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后单独收集、贮运,按规定交有关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集中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包括矿井水突增或处理不畅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等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并与地方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针对主要生态环保措施,应形成清单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附件。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必要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项目应按照5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运行后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5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