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内蒙古)有限公司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内蒙古)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中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内蒙古)有限公司大路80万吨/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内蒙古能化化工〔2025〕2号)和《关于申请变更为〈中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内蒙古)有限公司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内蒙古能化计划〔20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以煤炭为原料,采用粉煤气化、变换、净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等工艺,并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新建8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项目设计原料煤用量333.2万吨/年,新鲜水用量774.15万立方米/年。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空分、煤气化、变换、酸性气体脱除、制冷及压缩、甲醇合成、硫回收、甲醇制烯烃、环管聚丙烯、气相聚丙烯、聚乙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低密度聚乙烯(EVA/LDPE)等12套生产装置;公辅工程包括燃气锅炉、给排水系统、火炬系统等;储运工程包括输煤储运系统、罐区和成品仓库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废气治理设施、废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项目主要产品有45万吨/年聚丙烯、35万吨/年聚乙烯、10万吨/年EVA/LDPE,副产品主要有硫磺等。
项目建设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要求。项目污染物、碳排放量大,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合地方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碳排放等量置换等要求,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控计划,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采用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和减污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过滤、洗涤、焚烧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煤粉制备装置磨煤干燥尾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煤气化装置煤粉输送排放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排放。
煤气化装置、一氧化碳变换装置、甲醇合成装置蒸汽过热炉烟气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工艺脱硝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排放。
酸性气体脱除装置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水洗塔洗涤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排放;工艺酸性气送硫回收装置,采用“富氧两级克劳斯+加氢还原+尾气焚烧+钠法碱洗”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排放;硫回收造粒尾气经水膜除尘处理,硫磺成型包装尾气采用干式除尘,上述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排放。
甲醇制烯烃装置(含OCC单元)催化剂再生烟气采用两级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处理,OCC进料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器,上述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MTO废碱焚烧设施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和选择性催化还原工艺脱硝处理,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排放。
聚烯烃装置含尘工艺尾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含烃工艺尾气除尘后送RTO炉焚烧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动力站燃气锅炉烟气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工艺脱硝处理,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碎煤仓、石灰石仓产生的含尘废气,硫酸钠、氯化钠干燥废气等分别采用布袋除尘;杂盐干燥废气采用水浴除尘;危险废物贮存库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中心化验室废气采用干式过滤器处理;上述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后排放。甲醇罐区呼吸废气采用洗涤塔吸收,产品罐区呼吸废气及装卸站装车废气采用冷凝+吸附+催化氧化(CO)工艺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后排放。
污水处理场废气按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分质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排放。
含烃工艺废气优先送燃料气管网进行回收,无法回收利用的燃烧处理;全面推行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相关要求。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158.61吨/年、242.46吨/年、80.89吨/年、353.84吨/年。
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按计划建设依托的风光发电和1.1万吨/年电解水制氢装置,实施绿氢与煤化工耦合及外购绿电比例不低于90%,积极拓展二氧化碳收集利用途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项目应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强化初期雨水管控,确保正常工况下各类生产废水处理后分质回用,提高废水回用率。建设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系统,确保非正常工况下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各类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污水处理场采用“预处理+多相组合膜生物反应器(MP-MBR)”工艺,出水送生产废水处理及回用装置。生产废水处理及回用装置采用“化学软化+超滤(UF)+反渗透(RO)”工艺,出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高含盐水送高含盐水处理装置。高含盐水处理装置分为高含盐水浓缩单元和分质结晶单元。高含盐水浓缩单元采用“高含盐水+软化澄清+多介质过滤+两级弱酸阳床+臭氧氧化+超滤+高压反渗透”工艺,出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浓盐水输送至分质结晶单元;分质结晶单元采用“预处理+纳滤分盐+高压反渗透+硫酸钠蒸发结晶+氯化钠蒸发结晶+杂盐结晶”工艺,出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副产品氯化钠和硫酸钠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
建立“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应急事故水池,收集事故水送污水处理场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危险物质泄漏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目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
生产装置开停车、检修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加强净化装置低温甲醇洗尾气的管理和监测,有效控制硫化氢排放。
污水处理系统应早于主体生产装置开车调试。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应根据不同水质分别暂存于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罐,暂存罐内废水应及时返回污水处理场处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气化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优先综合利用,暂时不能利用的送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废催化剂、废油、焚烧炉碱灰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杂盐包装转运区。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九)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十)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十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二)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结合碳达峰及碳排放总量、强度“双控”目标要求,合理规划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利用规模和布局,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提高水重复利用率,节约水资源,加强项目取水对水环境、水生态影响的跟踪观测,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二)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确保本项目配套削减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242.46吨/年、353.84吨/年。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少于466.67万吨/年落实碳排放置换要求。
(三)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快推进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确保项目依托的固体废物填埋场等环境保护设施满足项目运营要求。加强园区事故水防控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非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得排入园区应急事故水池,严禁将园区应急事故水池作为蓄水池或废水暂存池使用。园区应急事故水池设置回流泵,及时将污水回流至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不得通过事故水池向外环境排放废水。
(四)积极配合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按照准政办发〔2026〕2号文件,按期完成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搬迁完成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确保项目与周边敏感点之间留有足够的生态缓冲空间。
(五)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项目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区域联防联控应急体系,配备足够的应对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防控人员、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演练,切实降低事故发生频次和减轻不利环境影响。
(六)配合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结合规划环评要求,完善包括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在内的园区环境监测体系,不断提升园区环境监管能力。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做好环境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等长期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生态环境质量受到影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七)配合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大路煤化工基地饮用水水源地变更,确保在2028年6月底前永久关停苗家滩水源地。
四、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落实等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五、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单位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5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