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HG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HG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新建1座中心平台HG CEP,布设24个井槽(包含6个单筒双井),共30口生产井,先期开发13口井,预留17口井。新建1条HG CEP平台至ZZ CEPA平台长度约22.34公里的海底混输管道,新建1条ZZ CEPA平台至HG CEP平台长度约22.59公里的海底电缆。同时,对依托的ZZ CEPA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上层甲板新增段塞流捕集器、更换火炬头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非含油钻屑及处理达标的油基钻屑排海,油基钻井液、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油基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平台含油生产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除符合排放要求的食品废弃物,其他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其中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各类垃圾等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钻井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海底管道管理和维护。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交越处悬空。制定相应的管道保护和检测程序,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切实落实溢油应急措施。项目施工前制定溢油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太湖东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太湖东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浙江省渔业、海事部门及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二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项目施工区域,严格控制钻屑的排放速率,尽量缩短施工作业时间,最大限度减轻项目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太湖东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太湖东海局,并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太湖东海局备案。
生态环境部
2026年4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