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中广核惠州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示》(广核惠三〔2025〕7号)、《关于恳请审批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报批稿)的请示》(广核惠三〔2026〕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三期工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沙埔村,拟建设2台“华龙一号技术融合方案2.0版”压水堆核电机组。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容。
《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25)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我部委托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6年4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