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煤集团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西矿区合作煤矿及选煤厂新建项目(15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鸡西矿区合作煤矿及选煤厂新建项目(150万t/a)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龙煤鸡函〔20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设计井田面积为72.69平方公里,可采储量为1.31亿吨(已扣除暂不开采区和保护煤柱资源),设计生产规模为1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62.5年。项目设计开采白垩系下统穆棱组和城子河组的7个煤层,原煤以l/3焦煤、气煤、长焰煤及弱黏煤等为主,属高瓦斯矿井。项目采用立井开拓方式,采取综合机械化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和综合机械化膏体充填开采工艺,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采用智能干选排矸、浮选等洗选工艺。全井田划分为2个水平、22个采区,首采区为二水平的一采区和二采区,总面积为7.83平方公里,可采资源量为0.16亿吨,服务年限为10.6年。项目主要建设主立井(井筒垂深860米、净直径6.5米,提升能力约288万吨/年)、副立井(井筒垂深900米、净直径9米)、中央风井(井筒垂深864米、净直径7米、回风量185立方米/秒)、西部进风斜井(井筒净宽5米)、选煤厂等主体及其辅助工程;原煤缓冲仓(2座,单仓容量10000吨)、产品仓(2座,单仓容量5000吨)、矸石仓(1座,容量8000吨)、矸石临时周转场(占地3公顷,容量18万吨)、危废暂存库、场外联络公路、全封闭输煤(矸)栈桥及转载站、装车仓等储运工程;锅炉房(3台25蒸吨/小时生物质锅炉及1台2蒸吨/小时电锅炉)、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矸石充填系统、瓦斯抽采和发电设施(4台600千瓦发电机组)等公用及环保工程。产品煤通过已建铁路专用线外运。你公司负责建设的合作斜井位于本项目井田范围内,涉嫌“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进行了责任追究。合作斜井项目煤炭资源已纳入本项目整体开采,不得擅自恢复生产。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黑龙江鸡西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项目,总体符合矿区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4〕10号文件同意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以国能发煤炭〔2024〕75号文件核准项目按照150万吨/年建设。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鸡西矿、农、林产业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旱地为主。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评价范围内分布有村庄、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未定级文物、公路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实施带来的植被占用、野生动物惊扰、地表沉陷等,将对上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内分布有小黄泥河、山南水库、8眼分散式饮用水井等,煤炭开采对其影响较小。具有供水意义含水层为第四系孔隙潜水含水层和白垩系下统顶部风化裂隙含水层,水井水源均来自上述含水层。预测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距隔水层顶板尚有一定距离,对上覆潜水含水层影响较小。煤炭开采将破坏白垩系下统穆棱组、城子河组含水层(煤系含水层),形成矿井水,涌水量约3471.14立方米/天,生活污水产生量约491.75立方米/天。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将对区域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开采、筛分、破碎、转载、分选、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噪声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生物质锅炉、瓦斯电站等产生的烟气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和弃土(渣)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存放回用。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要求,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对沉陷区及时采取裂缝填充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确保植被覆盖度不低于现状。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对井田27.83平方公里区域采取膏体充填开采的措施,采取膏体充填开采后,采煤沉陷对该区域内的村庄、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未定级文物、公路等影响较小。对受影响村庄、公路采取修缮等措施。对未定级文物等按要求采取留设足够保护煤柱措施。对受影响的耕地、林地等根据受影响程度,依法采取生态修复或复垦措施,确保其功能不受影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野化”生态系统。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地表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必要时进一步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保护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针对小黄泥河区域采取膏体充填措施,减缓沉陷影响。针对山南水库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确保不受采煤影响。针对8眼水井,运行期加强跟踪监测,制定居民供水应急保障预案,一旦发现居民用水困难,立即启动预案,确保居民用水不受采煤影响。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制定并落实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根据观测、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新建一座矿井水处理站和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符合要求后优先回用于项目生产、生活;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均不外排。矿井水处置产生的浓盐水全部综合利用,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建设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应急事故池、危险废物暂存库、污(废)水处理站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选煤厂筛分破碎采用封闭式结构并设置除尘设施,场内运输采用全封闭输煤(矸)栈桥,对转载点封闭并采取降尘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贮存均采用封闭式筒仓。生物质锅炉按要求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瓦斯电站安装脱硝设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项目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矿井瓦斯浓度、排放量监测设施,按有关规定开展全面监测,及时掌握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预留在线监测接口,适时与有关部门联网。采取使用新能源机械或车辆、使用低耗能设备、采购绿电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瓦斯电站和抽采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投运。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相关要求。工程不设永久弃渣场,建设期弃渣、掘进矸石以及运营期前4年矸石依托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永丰乡城子河村和长青乡红卫村采煤沉陷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进行利用。弃渣不畅时临时堆放至矿井工业场地南侧临时弃渣场。建设期结束后,对该场地进行平整硬化,运营期用于矸石临时周转。运行期第5年起,矸石全部用于膏体充填。你公司应统筹本项目建设与相关土地复垦项目时序,确保弃渣及矸石综合利用措施落实。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回收利用,锅炉灰渣用于膏体充填,脱硫副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后单独收集、贮运,按规定交有关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集中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包括矿井水突增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等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并与地方应急预案联动,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五)请你公司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膏体充填开采措施,投运后同步开展综合效益专题研究,全面评估膏体充填开采工艺的经济、生态环保等综合效益,相关成果报我部。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针对主要生态环保措施,应形成清单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并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必要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项目应按照150万吨/年建设,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运行后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3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鸡西市生态环境局,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