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河能源集团内蒙古苏布尔嘎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希里矿区苏布尔嘎矿井及选煤厂项目(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苏布尔嘎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淮河能源集团内蒙古苏布尔嘎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希里矿区苏布尔嘎矿井及选煤厂项目(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苏布尔嘎政〔202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设计井田面积为79.3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为8.46亿吨,设计规模为8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81.4年。设计开采侏罗系中下统延安组13个煤层,原煤为不黏煤,属低瓦斯矿井。项目采用立井开拓、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法,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划分2个水平6个盘区,首采区为一盘区和二盘区,面积为62.6平方公里,服务年限43.1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采用智能干选、重介浅槽、重介旋流器分选工艺。项目设工业场地、北风井场地和临时排矸场(含矸石周转场),主要建设主立井(直径9米,深度953米)、副立井(直径10.6米,深度928米)、一号回风立井(直径7.6米,深度906米)、二号回风立井(直径6.5米,深度878米)、选煤厂(800万吨/年)、矸石充填系统(设计填充能力140万吨/年)等主体工程,原煤缓冲仓(2座,单仓容量30000吨)、产品仓(4座,单仓容量30000吨)、矸石仓(1座,单仓容量9000吨)、场内全封闭输煤栈桥(1099米)、场外道路等储运工程,锅炉房(3台40吨/小时燃气锅炉)、矿井水处理站(井下常规处理规模28800立方米/天,地面深度处理规模228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1680立方米/天)等公用及环保工程。依托工程包括场外输煤栈桥、铁路装车站及铁路专用线,以及接入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的输水管线等项目,将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该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纳林希里矿区规划确定的新建项目,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4〕4号文件同意本项目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5〕442号文件核准项目按800万吨/年建设。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鄂尔多斯高原典型草原沙漠化控制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林地为主。井田紧邻西鄂尔多斯-贺兰山-阴山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井田内分布有基本草原、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古树、村庄、未定级文物及伊和日淖尔(一般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实施带来的植被占用、野生动物惊扰、地表沉陷等,将对上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项目评价范围内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第四系孔隙潜水含水层、白垩系志丹群潜水-承压水含水层,井田内分布有居民分散水井。项目形成的导水裂缝带主要在煤系地层延安组及上覆的侏罗系直罗组,局部导入侏罗系安定组隔水层,但未贯通,对第四系及白垩系含水层影响较小。煤炭开采将对侏罗系中下统延安组含水层及上覆直罗组~安定组含水层造成影响,地下水以矿井水形式排出,最大涌水量约30744立方米/天;生活污水最大排水量约946立方米/天。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开采、筛分、破碎、转载、储存、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噪声、瓦斯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控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和弃土(渣)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存放回用。井田评价范围内房屋结构受采煤影响的村庄,配合地方政府按时序在受影响前完成搬迁。对井田紧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井田内苏泊汗大队旧址等3处未定级文物及古树所在区域,采取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等保护措施。对伊和日淖尔采取及时疏浚补给通道、开展生态补水等措施,确保水面面积和生态功能总体稳定。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对沉陷区及时采取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确保植被覆盖度不低于现状。对受影响的耕地、林草地等根据受影响程度,依法采取充填裂缝、土地平整、自然恢复、补植补播等措施,确保其功能不受影响。建设期弃渣场(不含矸石周转场)应及时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野化”生态系统。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地表岩移变形、古树、文物、伊和日淖尔湖面面积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必要时进一步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保护措施。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要求,对受影响相关区域采取防沙治沙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要求,尽量减少矿井水涌出。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根据观测、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确保采煤不对第四系及白垩系含水层产生不利影响。制定居民供水应急保障预案,加强水井水质、水量跟踪观测,必要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居民用水不受采煤影响。新建一座矿井水处理站和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矿井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通过管道输送至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综合利用工程。矿井水处理产生的浓盐水实施蒸发结晶处置,蒸发结晶冷凝水全部回用于井下消防洒水,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建设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工业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应急事故池、危废暂存库、污(废)水处理站、油脂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采用全封闭贮存,工业场地煤炭输送采用全封闭式输煤栈桥;矸石转运采用封闭式皮带走廊,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选煤车间、矸石筛分破碎车间、缓冲仓及各转载点均设置除尘设施。采用天然气锅炉供热,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锅炉烟气经30米高烟囱达标排放。建设矿井瓦斯浓度、排放量监测设施,按有关规定开展全面监测,及时掌握排放情况,并预留在线监测接口,适时与有关部门联网。采取使用新能源机械或车辆、使用低耗能设备、采购绿电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经矸石充填系统回填井下采空区,充填不畅时运至矸石周转场暂存。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站脱水后的污泥交环卫部门处理。浓盐水蒸发结晶产生的杂盐经危险废物鉴定后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鉴定前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集中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包括矿井水突增或处理不畅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等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并与地方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针对主要生态环保措施,应形成清单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必要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项目应按照8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运行后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3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淮河能源集团,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