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投集团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陇矿区丈八矿井及选煤厂项目(5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陕投集团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陇矿区丈八矿井及选煤厂项目(5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陕麟煤司函字〔2025〕13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丈八镇,属永陇矿区规划新建矿井,设计井田面积为62.57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为2.13亿吨,设计规模为500万吨/年(常规产能为400万吨/年、储备产能为1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30.5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项目设计开采侏罗系中统延安组4个煤层,原煤以不黏煤为主,属高瓦斯矿井。项目采用立井开拓方式,3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其他煤层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采煤方法,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采用智能干选和重介浅槽分选选煤工艺。全井田划分为2个开采水平6个盘区,首采区为301盘区,面积9.5平方公里,服务年限17.8年。项目主要建设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选煤厂、矸石井下回填系统(设计处理能力52万吨/年)、瓦斯抽采系统等主体及辅助工程,原煤仓(2座,单仓容量12000吨)、产品仓(5座,单仓容量5000吨)、矸石仓(1座,容量3500吨)、排矸道路等储运工程,以及应急事故池、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外输管线、生活污水处理站、雨水收集池、危废暂存间、建设期弃渣场(库容82万立方米,占地面积为7.66公顷)等公用及环保工程。建设期结束后,部分弃渣场用作矸石临时周转场。项目不设燃煤锅炉,主要采用矿井排水余热、回风余热、瓦斯发电余热和空压机余热等供热。依托工程包括瓦斯发电站、场外道路工程、110千伏变电站、管状皮带项目。产品煤经管状皮带和矿区铁路专用线外运。
项目已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陕西省黄陇侏罗纪煤田永陇矿区规划,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4〕8号文件同意项目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5〕1123号文件核准项目按照500万吨/年进行建设,并明确储备产能为100万吨/年。项目实施将对区域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陕西省麟陇北山水源涵养与土壤保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耕地为主。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井田内分布有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古树、村镇、文物保护单位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实施带来的植被占用、野生动物惊扰、地表沉陷等,将对上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系统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内分布有常村河、西坡水潭、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分散水井和泉眼等,煤炭开采将对其造成不利影响。评价范围内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白垩系下统洛河组承压含水层和第四系全新统潜水含水层,居民用水均取自上述含水层。项目采用分层和分层加限高等保水采煤措施后,对上覆白垩系下统洛河组承压含水层和第四系全新统潜水含水层影响较小。采煤活动将破坏侏罗系中统延安组含水层(煤系含水层)及其上覆直罗组含水层,形成矿井水,正常(最大)涌水量为6720(84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最大排水量约848立方米/天。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开采、筛分、破碎、转载、储存、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噪声、瓦斯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控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和弃土(渣)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存放回用。井田评价范围内房屋结构受采煤影响的村庄,按时序在受影响前完成搬迁。对井田内丈八镇、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等所在区域依法采取暂不开采、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等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对沉陷区及时采取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确保植被覆盖度不低于现状。对受影响的耕地、林地等根据受影响程度,依法采取生态修复或复垦措施,确保其功能不受影响。建设期弃渣场(不含矸石临时周转场)应及时封场,并按要求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野化”群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地表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必要时进一步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环保对策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尽量减少矿井水涌出。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制定并落实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严格落实保水采煤措施,确保采煤不对白垩系下统洛河组承压含水层和第四系全新统潜水含水层产生不利影响。对麟游县丈八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依法不进行开采,并在外围留设足够保护煤柱;对常村河、西坡水潭、居民分散式饮用水井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留设足够保护煤柱;对基本不受采煤影响的3个泉眼,开展定期监测。开采区域涉及河道管理范围时,应符合河道管理的相关法规并取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否则不得开采。严格落实保水采煤措施,制定居民供水应急保障预案和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加强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居民用水困难,立即启动预案,确保居民用水不受采煤影响。新建一座矿井水处理站和两座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矿井水经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符合环保要求后外排至常村河,加强对外排矿井水及受纳水体水质监测,不得影响上下游相关河段水功能需求。浓盐水全部用于矸石井下回填、灌浆等,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建设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应急事故池、危废暂存间、污(废)水处理站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选煤厂筛分破碎、洗选采用封闭式结构并设置除尘设施,场内运输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对转载点封闭并采取喷雾洒水降尘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采用全封闭贮存。矸石回填利用现有道路并采用新能源厢式货车运输,配备洒水车定时洒水清扫。建设矿井瓦斯浓度、排放量监测设施,按有关规定开展全面监测,及时掌握排放情况,并预留在线监测接口,适时与有关部门联网。开展瓦斯综合利用研究,采取使用新能源机械或车辆、使用低耗能设备、采购绿电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依托的瓦斯发电站工程应与本工程同步建成投运。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经矸石充填系统回填井下采空区,充填不畅时运至矸石临时周转场暂存。少部分矸石经破碎、研磨后用于井下防灭火灌浆材料。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后,单独收集、贮运,按规定交有关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集中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包括矿井水突增或处理不畅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等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并与地方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针对主要生态环保措施,应形成清单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必要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项目应按照5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不得擅自增加规模,储备产能服从国家统一调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运行后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3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