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下游安庆至芜湖段贵池水道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江航道局:
你局《关于申请长江下游安庆至芜湖段贵池水道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函》(航道函规基〔2025〕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工程所在江段位于安徽省铜陵市和池州市境内,拟整治江段上起新开沟、下至五更矶,全长约22公里。工程整治目标为内河Ⅰ级航道标准,航道尺度为8米(水深)×200米(航宽)×1050米(弯曲半径),通航保证率为98%,通航1万吨级江海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北港控制工程,新建两道护底带,长度分别为1307米、1450米,并加高已建北港兴隆洲右汊2号护底带形成潜坝;崇文洲洲头守护控制工程,延长已建崇文洲洲头护滩带形成梳齿坝,加高脊坝,头部新建585米鱼嘴型顺坝,根部新建252米护岸;崇文洲右缘下段守护工程,新建三道护滩带,长度分别为311米、371米、459米,根部进行整体接岸处理;中港疏浚工程,对中港进行疏浚,疏浚量约148万立方米;护岸加固工程,分别对马船沟1000米护岸、凤凰洲左缘740米护岸、崇文洲右缘685米护岸、宁保洲左缘470米护岸、桂家坝500米护岸进行加固;配套工程,新建塔形岸标2座、整治建筑物提示岸标4座、浮标2座、禁止抛锚浮标2座、锚地专用浮标6座,调整浮标标位11座,撤除浮标6座。工程所需预制件全部商购,不设临时预制场。
工程已列入国家相关专项规划,工程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工程实施将对整治江段局部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工程建设将改变整治江段局部河床形态和水文条件,破坏底栖环境,干扰长江江豚活动;工程建成后占用部分长江江豚栖息生境,并降低本江段作为鱼类索饵、育幼和产卵场的适宜度,造成生境改变和生物量损失,挤占水生生物活动空间。
(二)水环境影响。疏浚和抛石作业等产生的悬浮物,可能会对附近的枞阳县凤仪自来水厂和汤沟镇长沙自来水厂取水口的水质产生影响。施工期污(废)水若直接排放,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三)环境风险和其他环境影响。施工船舶事故性溢油以及运营期船舶事故造成的危化品泄漏,可能对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长沙自来水厂、凤仪自来水厂、江口水厂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取水口)水质、长江江豚、重要鱼类及其生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工程建成后的船舶大型化及数量增加,将对长江江豚产生长期干扰并导致其受伤害的风险加大。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尽量优化调整工程方案,减少航道整治工程量,取消原北港控制工程中拟建的3号潜坝,将1号护底带高程降低1米。涉水施工避开长江江豚繁殖期(4月至9月)、中华鲟幼鱼降海洄游期(4月至6月),刀鲚降海洄游期(5月至7月)。开展水生生境修复,结合长江江豚等珍稀保护水生生物的活动及生境保护要求,选择适宜区域采取生境保护修复、禁航等措施,为受影响水生生物提供庇护栖息场所;落实生态损害补偿,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强化长江江豚和中华鲟保护措施,贵池航道施行船舶限速;布设长江江豚和中华鲟实时声学预警系统,在施工前科学驱赶长江江豚和中华鲟,及时救护受伤个体并报告主管部门;筑坝工程采用生态友好型工程结构,降低对长江江豚和中华鲟栖息的影响。加强水生生态跟踪监测,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长江江豚和中华鲟跟踪监测,必要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调整施工方案。跟踪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进展,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必要时还应依法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统筹安庆至芜湖段的航道整治工程时序,避免与土桥段、黑沙洲段等航道整治工程造成叠加影响。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涉水施工安排在枯水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精确定位施工水域、疏浚区域,疏浚船和泥驳船在运输途中不得溢流;施工期在长沙自来水厂取水口、凤仪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布置防污帘;施工前通知取水单位加强取水口水质监测,确保居民饮水不受工程施工影响;施工船舶油污水交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施工船舶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定期送岸上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期在凤仪自来水厂、江口水厂、长沙自来水厂等取水口周围敷设围油栏,发生事故立即通知水厂停止取水并报告海事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当地政府、海事等部门、相关取水单位等企业预案进行衔接,开展必要培训和演练。针对长江江豚和中华鲟等珍稀保护水生生物制定紧急救护方案,一旦发现受伤珍稀保护水生生物,及时开展救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车辆及船舶,鼓励使用新能源设备,加强维修保养和管理,确保施工设备达标排放和低噪声运行。施工生活垃圾妥善收集后送至地方垃圾填埋场处置,船舶垃圾交海事部门认可的接收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的环境管理。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局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制度等,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梳理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形成清单作为报告书附件。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可研、招标及施工详图等设计阶段以及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删减相关环保措施。下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专项设计,优化、细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将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定期提交专项环境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和强化。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成后5年内,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评价工程实施后对长江江豚和中华鲟等珍稀保护水生生物的影响及措施有效性。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铜陵市、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3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铜陵市、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