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福寿岩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重庆市寿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重庆市福寿岩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重寿水函〔2025〕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工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笋溪河上,笋溪河是长江一级支流綦江的支流,发源于贵州省习水县,经重庆市江津区汇入綦江。工程开发任务以供水、防洪、灌溉为主,兼顾发电,正常蓄水位304米,兴利库容0.67亿立方米,防洪库容1480万立方米。工程供水范围为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白沙镇等8个乡镇,多年平均供水量9834万立方米。建设内容包括水库工程和输水工程,其中水库工程主要由拦河坝、泄水建筑物、电站等组成,拦河坝为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79.7米,电站装机0.6万千瓦。输水工程由输水管道、输水隧洞、分水口、泵站等组成,输水工程线路长87.43公里(管道73.9公里,隧洞13.53公里)。
工程已纳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安全保障规划》,总体符合《笋溪河重庆段流域综合规划》以及规划环评要求。工程实施将对水环境、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工程运行后,坝址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将由现状1.7%增加至39.95%,坝下河道水资源量减少,水库调蓄对坝下河道水文情势产生较大影响。工程实施将淹没笋溪河干流坝址以上部分天然河段,河段流速将减缓。工程运行对笋溪河干流水质影响总体不大,受水区供水带来的新增退水将对长江干流、綦江等受纳水体水质产生不利影响。水库水温结构为分层型,4月至7月下泄水温低于天然水温,泄洪导致坝下水体气体过饱和程度有所增加。工程施工对地下水的影响较小,输水隧洞开挖过程可能存在突涌水和局部渗漏现象。施工期各类废(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体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生生态影响。评价河段分布有岩原鲤、中华沙鳅和细体拟鲿等3种国家或重庆市重点保护鱼类。库区水深增加,喜流水生境的鱼类将向库尾迁移,喜缓流和静水鱼类将逐渐成为库区优势种。大坝建设将进一步加剧鱼类洄游阻隔,影响鱼类上下游迁移及种群间基因交流。工程建成后水文情势变化、水库下泄低温水、气体过饱和等,将对坝下河段鱼类繁殖和生长产生不利影响。
(三)陆生生态影响。工程施工占地和水库淹没将导致慈竹林、紫麻灌丛等区域常见植被损失,还将对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楠木和古树(黄葛树)等产生影响。水库蓄水淹没、施工占地、土石方开挖等造成的生境占用和破坏以及施工噪声惊扰等,将对陆生动物产生一定影响。工程占用和淹没重庆江津中山鹭类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庆三峡库区江津段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将对其产生一定影响。
(四)其他影响。工程实施产生的废气(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目标产生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严格控制引水规模,确保坝址断面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不超过40%。工程初期蓄水期和运行期,11月至次年4月下泄流量不低于1.65立方米/秒,5月至10月下泄流量不低于2.48立方米/秒,在每年4月开展1次不少于7天的人造洪峰生态调度,确保涨水峰值流量不低于11.8立方米/秒。工程建成前在库尾、坝下安装流量在线监控设施,保障生态流量下泄。下阶段开展工程运行调度方案优化和生态调度专题研究,尽可能减少枯水年、枯水时段笋溪河水资源的利用量,进一步优化细化生态调度方案,并纳入工程运行调度规程。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蓄水前对水库库底进行生态环保清理,蓄水后协调地方政府尽快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遵循“三先三后”原则,配合地方政府落实《重庆市福寿岩水库工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35年)》,建立规划执行及考核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执行情况检查和治理效果跟踪评价,推动治理任务按期完成。在确保受水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满足工程新增退水处理要求、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满足退水污染负荷容纳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实施供水。采用立式导叶阀分层取水方案减缓下泄低温水影响,设置水温在线监测系统,开展长期监测。进一步优化输水隧洞等地下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加强施工区周边地下水监测和超前地质预报,及时采取相应的止水或注浆加固措施,减缓地下水影响。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配合地方政府落实鱼类栖息地保护措施,将笋溪河干流福寿岩水库坝址至河口83公里河段和支流复兴河复兴电站至河口19公里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拆除河段内阳滩、擦石滩、黄金滩、龙洞4座水电站并进行生态修复,拟建江河水电站后续不再建设。采用鱼道、集运鱼双系统实施过鱼,下阶段开展过鱼措施专项设计,提高鱼道利用效率和效果。运行期开展过鱼效果监测与评估,并根据评估效果采取必要的适应性调整措施。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蓄水前形成增殖和运行能力,放流对象为岩原鲤、中华沙鳅等鱼类。开展运行期鱼类增殖放流效果监测与评估,必要时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开展工程建设对软体动物影响和保护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布置,强化施工场地集约利用,严格限制施工范围,对施工场地实施硬隔离,尽量减少工程占地和扰动面积。施工和蓄水前开展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内动植物详查,针对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及其他特殊物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必要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将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内28株楠木和2株古树(黄葛树)进行移栽,占地及淹没范围外受影响古树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下阶段进一步细化受工程影响的珍稀保护植物和古树保护方案,明确具体移栽方案,对就地保护的古树等要加强监测,尽量避免施工对其造成不利影响。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并单独堆存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野化”群落。严格做好施工管理,定期对施工人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施工过程中发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受伤的野生动物,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救护措施。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工程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履行相关手续。结合主管部门意见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监测和监控,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采用新能源车辆及机械设备、清洁低碳运输方式等绿色施工工艺、工法和设备。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产生的扬尘、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布置,施工区尽可能远离环境保护目标,采取设置减振隔声装置、施工车辆限速禁鸣、禁止夜间进行渣土运输等措施,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进行统一处置,弃渣及时运至弃渣场。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管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加强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梳理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形成清单作为报告书附件。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蓄水前应自行开展阶段环境保护验收,生态流量下泄方案、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分层取水措施、鱼类栖息地保护措施(含拆除拦河建筑物等)、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库底生态环保清理报告、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移栽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工程初设、招标及施工详图等设计阶段以及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删减相关环保措施,相关建设内容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拟发生变化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下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专项设计,编制工程绿色施工总体方案,优化、细化并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时序安排及投资概算。应将优化和细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理,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及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开展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监测调查,对生态流量泄放、低温水减缓、增殖放流、过鱼、栖息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措施的有效性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编制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包括生态环境变化、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理及监测、环境管理、接受生态环境监管等情况,定期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做好生态本底调查的基础上,工程竣工时应编制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并报我部,全面评价工程实施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工程运行后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主动回应公众关于工程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