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核技术应用产业园放废收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海盐秦山核电产业共享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盐核技术应用产业园放废收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评的请示》及其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海盐核技术应用产业园放废收贮中心建设项目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包括新建放废贮存库、科研试验区及门卫配套用房。放废贮存库贮存容量1150m3,共126个库坑,建成后拟交由嘉兴国辐核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并收贮海盐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二、你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给出的评价标准合理;关于废物管理的描述清晰;评价中所选用的模式和参数合理,评价结论可信;该项目正常运行情况下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很小、事故条件下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辐射影响可以接受的结论可信。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向我部申请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四、我部委托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协同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1月2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嘉兴国辐核创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