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藏东南至粤港澳大湾区±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藏东南至粤港澳大湾区±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南方电网规划函〔202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一)新建±8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线路途经西藏自治区、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路径全长约2681.3千米。
(二)新建送端昌都±800千伏换流站。站址位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本期建设13台375兆伏安换流变压器(其中1台备用)、7台750兆伏安换流变压器(其中1台备用)、2台1000兆伏安主变压器、1回±800千伏直流双极出线、6回500千伏交流出线等。
(三)新建送端察隅±800千伏换流站。站址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本期建设14台466.67兆伏安换流变压器(其中2台备用)、2台750兆伏安主变压器、2回±800千伏直流双极出线、6回500千伏交流出线等。
(四)新建受端小迳±800千伏换流站。站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本期建设14台450兆伏安换流变压器(其中2台备用)、2台1000兆伏安主变压器、2回±800千伏直流双极出线、4回500千伏交流出线等。
(五)新建受端中部±800千伏换流站。站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本期建设14台450兆伏安换流变压器(其中2台备用)、2台1000兆伏安主变压器、1回±800千伏直流双极出线、6回500千伏交流出线等。
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采取抬升导线对地高度、提高工艺水平等有效措施控制项目运行时产生的合成电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确保项目周围区域合成电场强度符合《直流输电工程合成电场限值及其监测方法》(GB39220-2020)要求,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二)新建换流站应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换流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同时确保项目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继续优化线路路径,落实沿线各省(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让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确实不能避让必须经过的,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四)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五)新建换流站生活污水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排油槽和事故油池进行防渗漏处理,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旧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三、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负责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负责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述两家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开展工程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影响监测调查,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惠州市、东莞市、肇庆市、清远市、南宁市、梧州市、贵港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玉溪市、丽江市、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昌都市、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监管。你公司应在项目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时报送上述部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6年1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惠州市、东莞市、肇庆市、清远市、南宁市、梧州市、贵港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玉溪市、丽江市、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昌都市、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