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平24-2等油田综合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恩平24-2等油田综合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5〕4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现有EP24-2DPP平台南侧加挂1座平台(以下简称EP24-2DPP加挂平台),在EP24-2DPP加挂平台及现有5座平台实施61口调整井(包括53口生产井和8口先采油后转为注水井)。其中,在EP24-2DPP加挂平台上设置12个井槽(5个单筒双井和7个单筒单井),实施17口调整井,包括16口生产井和1口先采油后转为注水井,并在加挂平台上建设1套处理量为500立方米/时的生产水处理系统;在EP15-1CEP平台实施10口调整井,均为生产井;在EP20-4DPP平台实施15口调整井,包括10口生产井和5口先采油后转为注水井;在EP10-2WHPA平台实施6口调整井,均为生产井;在EP20-5WHPA平台实施5口调整井,均为生产井;在EP18-6DPP平台实施8口调整井,包括6口生产井和2口先采油后转为注水井。同时,对现有EP24-2DPP平台、EP20-4DPP平台和EP15-1CEP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在EP24-2DPP平台上改造低压、高压配电盘,在EP20-4DPP平台上增加注水设备,在EP15-1CEP平台上增加1台压缩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非水基钻井液、含油量超过8%的钻屑和水基钻井液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钻屑和水基钻井液、生活污水、洗井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除符合排放要求的食品废弃物,其他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其中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船舶机舱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各类垃圾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处理处置。运营期EP20-4DPP平台含油生产水经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或排海。
(二)严格执行钻井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注水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注入压力和注入量作业,加强动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注入压力和注入量,确保注采平衡,防范地质性溢油风险。
(四)切实落实溢油应急措施。对现有溢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广东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尽量缩短施工时间,最大限度减轻项目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南海局,并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珠江南海局备案。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