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沙江向家坝库区航道建设工程(四川凉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凉山州交通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金沙江向家坝库区航道建设工程(四川凉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凉交城投〔2025〕2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工程所在金沙江向家坝库区为四川省和云南省界河,分别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和云南省昭通市境内。工程整治航段上起大河湾码头,下至大岩洞,全长约54公里。其中,大河湾码头至团结河河口段(23公里)整治目标为内河航道Ⅲ级标准,航道尺度为3米(水深)×60米(航宽)×480米(弯曲半径);团结河河口至大岩洞段(31公里)整治目标为内河航道I级标准,航道尺度为4米(水深)×135米(航宽)×670米(弯曲半径);通航保证率均为98%。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疏浚工程,在云南省桧溪镇河段右岸凸咀处和溪沟冲积扇处进行疏浚,疏浚量约为1.93万立方米;清礁工程,在大河湾滩(1号、2号切咀)、伍家沱滩(1号、2号、3号切咀)和瓦屋滩(1号、2号切咀)等3处滩险处进行清礁,清礁量约为20.12万立方米;护岸工程,在疏浚、清礁工程可能影响岸坡稳定的区域建设4处护岸,总长为681米;配套工程,新建渡口乡航道工作站等。工程不设临时预制场,预制件及砂石全部商购,施工营地租用附近民房。
工程建设已列入《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工程实施将对沿线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工程建设将改变整治河段河床形态和水文条件,涉水施工占用、破坏河床及其引起的悬浮物扩散,将对底栖动物、鱼卵、仔鱼等产生损害;施工期水下噪声将干扰鱼类等的正常活动。
(二)水环境影响。涉水施工引起的悬浮物扩散将对河段水质造成不利影响。工程所在河段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取水口,悬浮物影响范围内无水环境保护目标。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期和运营期船舶碰撞、搁浅、倾覆等事故造成的燃油泄漏,将可能对下游金沙江绥江段珍稀特有鱼类县级自然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工艺,选择环保型炸药,严格控制单次炸药用量,采用毫秒延时爆破方式;在爆破施工前,委托专业机构对爆破区域进行驱鱼,驱鱼完成后在施工区上、下游500米位置设置拦鱼网,在爆破区上、下游15米、靠河道一侧20米设置气泡帷幕。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涉水施工避开3月至7月的鱼类集中产卵期。开展增殖放流及水生生境修复,在疏浚处之间的凹槽水域开展增殖放流,增殖放流对象为胭脂鱼、长吻鮠和岩原鲤,单次放流18.5万尾,在工程完工后第2年和第3年各开展一次,并按要求开展效果评估工作;建设人工鱼巢,修复产粘沉性卵鱼类的产卵生境。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涉水施工范围,减小清礁和疏浚作业产生悬浮物的影响范围。自航驳船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加强对弃渣运输的监督。各类污(废)水按要求处理或送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前申请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设置施工专用浮标,严格限制施工作业范围,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在区域现有应急能力基础上,进一步配备相应数量和规格的应急物资。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与当地政府和海事等部门的预案做好衔接,开展必要演练。发生船舶溢油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海事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取水单位,并妥善应对。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车辆及船舶,鼓励使用新能源设备,加强维修保养,确保施工设备达标排放和低噪声运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收集后送至地方垃圾填埋场处置,船舶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码头接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的环境管理。
四、加强生态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制度,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梳理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形成清单作为报告书附件,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管理。委托有能力的单位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环境监理,利用信息化管理等手段提升监理水平,定期向凉山彝族自治州、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必要时根据结果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和强化。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省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四川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交通运输部,四川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凉山彝族自治州、昭通市生态环境局,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