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涪江三星船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遂宁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涪江三星船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遂交投司〔2025〕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工程位于涪江遂宁至合川段,涉及四川省遂宁市和重庆市潼南区,包括三星船闸工程和航道整治工程。其中,三星船闸工程是在现有三星电站左岸非溢流坝段修建船闸,船闸等级为Ⅲ级,型式为单级单线船闸,闸室有效尺度为180米(长)×23米(宽)×4.2米(水深),设计最大通航船舶为1000吨级,由上引航道、上闸首、闸室、下闸首和下引航道等组成,全长1005米;航道整治工程上起三星船闸坝下,下迄重庆界,长约10公里,整治目标为内河航道III级标准,航道尺度为2.8米(水深)×60米(航宽)×480米(弯曲半径),通航保证率为99.5%。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疏浚工程,对下引航道边滩、毛杆子滩、菜棚子滩(局部)进行疏浚,疏浚量约19.4万立方米;清礁工程,在菜棚子滩、毛杆子滩进行清礁,清礁量约26.19万立方米;护岸工程,对下引航道边滩右岸进行防护,总长度为1230米。工程设置施工工厂、施工仓库及其他临时工程。
工程建设已列入《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工程实施将对沿线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工程建设将改变整治河段河床形态和水文条件,涉水施工占用、破坏河床以及其引起的悬浮物扩散,将对底栖动物、鱼卵、仔鱼等产生损害;工程施工将占用重庆市重点保护鱼类方氏鲴和鲤、鲫等经济鱼类的部分产卵生境;施工期水下噪声将干扰鱼类等的正常活动。
(二)水环境影响。涉水施工引起的悬浮物扩散将对河段水质造成不利影响。工程所在河段分布有青石村水厂水源地取水口、拦马河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位于工程施工点位下游1.4公里、5.7公里处。涉水施工引起的悬浮物最远影响距离有限,不会对下游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期和运营期船舶碰撞、搁浅、倾覆等事故造成的燃油泄漏,将可能对下游青石村水厂水源地取水口、拦马河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优化调整施工工艺,毛杆子滩清礁方式由炸礁调整为机械凿岩以降低生态影响。优化施工组织方案,航道整治工程安排在11月至次年2月的枯水期实施,禁止在3月至6月的鱼类集中产卵期涉水施工。在三星电站坝下左岸和坝下右岸尾水渠修建过鱼设施,恢复涪江干流河道连通性,并采用可视化设备,实时监测、记录鱼类通过情况;结合上、下游水生生物及其生境保护要求,拆除船闸上游涪江干流黄连沱低坝并进行生态修复。将涪江左岸支流荷叶溪河口以上约10公里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对三星电站坝下的适宜江段、沿岸边滩、三星电站尾水渠出口等鱼类生境进行修复,建设鱼类人工模拟产卵生境。依托唐家渡鱼类增殖放流站开展增殖放流,放流对象为岩原鲤、白甲鱼、中华倒刺鲃,放流规模为3万尾,共放流20年;开展水生生态常规监测、增殖放流跟踪监测、过鱼效果监测及评估、鱼类栖息地监测等。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涉水施工作业范围和开挖深度,各类污(废)水按要求处理或送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施工前,在下引航道边滩、毛杆子滩和菜棚子滩疏浚区域下游布设防污帘;与青石村水厂加强沟通,在取水时段内暂停施工。
(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前申请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设置施工专用浮标,严格限制施工作业范围,加强通航安全管理。施工期间,在青石村水厂取水口布设围油栏,并配备相应数量和规格的应急物资,以应对船舶溢油事故。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与当地政府和海事等部门预案做好衔接,开展必要演练。发生船舶溢油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海事部门及相关取水单位,并妥善应对。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在定水村、火烧湾、文静街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周边的施工场地安装施工围挡和喷淋设施,增加洒水降尘频率。在邻近定水村、赖家坝、童家村等声环境保护目标的施工场地采用修建移动式声屏障和设立限速标志、警示牌等措施。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车辆及船舶,鼓励使用新能源设备,加强维修保养,确保施工设备达标排放和低噪声运行。施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船舶垃圾交海事部门认可的接收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的环境管理。
四、加强生态环境管理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制度,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梳理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形成清单作为报告书附件,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将优化、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管理。委托有能力的单位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环境监理,利用信息化管理等手段提升监理水平,定期向遂宁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必要时根据结果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和强化。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川省遂宁市、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交通运输部,四川省、重庆市生态环境厅(局),遂宁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