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曹妃甸11-1/3/5油田综合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曹妃甸11-1/3/5油田综合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5〕3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拟新建1座中心处理平台(CFD11-1CEPM);新建1座井口平台(CFD11-3/5WHPN),布设24个井槽,先期开发17口生产井,预留7口井;新铺设2条海底混输管道(CFD11-3/5WHPC至CFD11-3/5WHPN长度约1.95千米、CFD11-3/5WHPN至CFD11-1CEPM长度约4.35千米)、1条海底电缆(CFD11-1CEPM至CFD11-3/5WHPN长度约4.35千米);在CFD11-1CEPJ平台实施7口调整井(5口涉及侧钻),CFD11-1WGPA平台实施3口调整井(均不涉及侧钻);同时,对依托的CFD11-1WGPA、CFD11-1CEPJ、CFD11-3/5WHPC、CFD11-1EPP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CFD11-1WGPA平台拆除原生活楼,新增生产计量管汇橇、注水管汇橇、多相流量计等;CFD11-1CEPJ平台外扩甲板,新增多相流量计、生产计量管汇橇等;CFD11-3/5WHPC平台外扩甲板,新增3台变压器、雨淋阀组、多路阀等;CFD11-1EPP平台进行配套电力设施改造。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非油层段水基钻井液和钻屑经检测达标后排海,其他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平台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海,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运回陆地处理。运营期含油生产水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船舶含油污水铅封后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船舶产生的各类垃圾、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钻井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海底管道管理和维护。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缆交越处悬空。定期对海底管道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切实落实溢油应急措施。对现有溢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河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海河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河北省渔业、海事部门和河北海警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海底管缆挖沟作业应避开白姑鱼、蓝点马鲛、银鲳的产卵盛期(5月至6月),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海河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海河北海局,并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海河北海局备案。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