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哈密能源集成创新基地项目(一阶段煤制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哈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国家能源集团哈密能源集成创新基地项目(一阶段煤制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国能新哈化函〔2025〕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三塘湖工业园区岔哈泉区,以煤炭为原料,采用煤液化、煤气化、油品合成等工艺,新建400万吨/年煤制油品项目。项目设计原料煤用量1363.12万吨/年,新鲜水用量1902万立方米/年。项目主体工程包括煤粉制备、催化剂制备、煤液化、加氢稳定、加氢改质、轻烃回收、沥青成型、煤气化、变换、低温甲醇洗、油品合成、油品加工、氢提纯、空分、硫磺回收、绿氢等19套装置;公辅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余热综合利用单元、废水暂存池、雨水监控池及事故水池、火炬气回收及排放系统等;储运工程包括煤储运、罐区、装卸站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治理设施和固废治理设施等。
项目位于国家煤制油气战略基地,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对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具有积极意义。项目位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区域环境质量持续向好面临较大压力,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控计划,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美丽新疆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树立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理念,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采用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和减污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过滤、吸附、吸收、焚烧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
煤液化、加氢稳定、加氢改质、油品加工等装置加热炉,煤气化、变换、余热综合利用等装置蒸汽过热炉,煤粉制备装置、催化剂制备装置及煤气化装置磨煤干燥热风炉使用低硫燃料气和低氮燃烧器,磨煤干燥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后排放。
煤气化装置、变换装置、低温甲醇洗装置、酚氨回收装置酸性气及煤液化、加氢稳定、加氢改质、轻烃回收等装置经脱硫后酸性气送至硫磺回收装置处理,硫磺回收装置焚烧尾气采用碱洗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后排放。
沥青成型装置烟气经除油、吸附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后排放。
低温甲醇洗尾气采用水洗法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排放。
煤液化装置抽真空不凝气送装置内加热炉协同处理,油品合成装置脱碳闪蒸气、脱硫装置闪蒸罐不凝气等含烃废气优先送燃料气管网;油品合成装置渣蜡减压罐释放气、尾气脱碳单元再生气等送装置内RTO燃烧处理,尾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后排放。
煤粉制备装置、催化剂制备装置、煤液化装置、煤气化装置内煤仓/煤粉储罐、催化剂储罐及厂内煤储运系统等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硫磺造粒废气、杂盐及副产品盐干燥废气采用水洗除尘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后排放。
催化剂制备装置乳化剪切槽、过滤缓冲槽、催化剂板框压滤过程等含氨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水喷淋洗涤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排放。
污水处理场高浓度有机废气送全厂废固废液焚烧设施,焚烧尾气采用余热锅炉+SNCR脱硝+急冷+干式脱酸+袋式除尘+两级湿法脱酸+SCR脱硝处理,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后排放。
罐区、汽车装卸站分别设置油气回收和处理设施,采用溶剂吸收+活性炭吸附+碱洗+焚烧处理,火车装卸、罐车洗涤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焚烧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后排放。
污水处理场低浓度臭气、废固废液焚烧设施进料厂房废气、渣蜡暂存库废气、刚性填埋场废气采用水洗+生物脱臭+活性炭吸附处理,气化装置渣池锁斗放空气采用水洗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排放;危废贮存库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氧化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后排放。
全面推行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要求。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367.06吨/年、1000.83吨/年、413.1吨/年和1373.3吨/年。
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按计划实施100万吨/年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及驱油(CCUS)项目,积极拓展二氧化碳收集利用途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强化初期雨水管控,确保正常工况下各类废水分质处理后全部回用。建设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系统,确保非正常工况下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煤液化、加氢稳定、加氢改质、轻烃回收、硫磺回收、变换、油品加工等装置产生的含硫含酚废水送酚氨回收装置,脱酚净化水部分回用于加氢稳定装置,其余送污水处理场含酚废水预处理单元采用破乳隔油过滤+催化氧化工艺预处理,出水与脱硫净化水送全厂污水处理场生化处理装置。
油品合成及油品加工装置合成废水采用气浮+厌氧预处理,气化废水采用高密度沉淀池预处理,全厂地面冲洗水、罐区切水、初期雨水、油品加工、油品合成等装置排放的含油废水采用隔油+两级气浮预处理,预处理后废水与生活污水送污水处理场生化处理装置,经A/O+高效沉淀池+V型滤池+臭氧氧化+A/O+MBR工艺处理后,送生化污水膜浓缩单元,采用超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循环水场、除盐水站、凝结水站排污水送低含盐废水膜浓缩单元,经除硬+V型滤池+超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催化剂制备装置催化剂废水经过滤+蒸发结晶处理后回用,煤储运系统冲洗水经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膜浓缩单元浓水送高盐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后回用。高盐废水处理单元浓水与硫磺回收尾气洗涤水送高浓盐水处理单元,经蒸发结晶分别生产氯化钠、硫酸钠结晶盐及杂盐,副产品氯化钠和硫酸钠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
建立“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初期雨水池、全厂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应急事故水池,收集事故水送污水处理场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废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目与三塘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采用的防渗工艺、材料、措施应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和效果。制定防渗工程施工方案,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避免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
生产装置开停车、检修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加强对硫磺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
污水处理系统应早于主体生产装置开车调试。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应根据不同水质分别暂存于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池,暂存池内废水应及时返回污水处理场处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装置生产负荷、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气化灰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优先综合利用,暂时不能利用的送园区一般固废填埋场填埋,开展“煤来渣往”专项研究,有序推进气化渣回填矿坑试点,确保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污油、废油送煤液化装置回炼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场生化污泥、油泥浮渣、工艺装置废碱液等送全厂废固废液焚烧设施焚烧处置,水处理杂盐送自建刚性填埋场填埋,含贵金属等废催化剂送有资质单位回收,焚烧设施炉渣飞灰及其他不能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厂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九)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十)加强环境管理。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确保施工期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到位。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十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二)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哈密市人民政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结合碳达峰及碳排放总量、强度“双控”目标要求,合理规划哈密市煤炭资源利用规模和布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落实巴里坤三塘湖工业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求,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提高水重复利用率,节约水资源,加强项目取水对水环境、水生态影响的跟踪观测,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二)配合哈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本项目区域削减来源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批复要求,按期完成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
(三)配合哈密市人民政府、三塘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加快推进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建设落实,确保项目依托的园区一般固废填埋场、二氧化碳捕集封存及驱油、园区应急事故水池等在项目投产前满足运营要求。加强园区事故水防控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非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得排入园区应急事故水池,严禁将园区应急事故水池作为蓄水池或废水暂存池使用。园区应急事故水池设置回流泵,及时将事故废水回流至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不得通过事故水池向外环境排放废水。
(四)配合哈密市人民政府、三塘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工业园区及周边规划控制工作,确保项目与周边敏感区之间留有足够的防护距离和生态缓冲空间。
(五)配合哈密市人民政府、三塘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项目与哈密市人民政府、三塘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区域联防联控应急体系,配备足够的应对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防控人员、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切实降低事故发生频次和减轻不利环境影响。
(六)配合三塘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结合规划环评要求,完善包括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在内的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加快园区环境监测站建设,不断提升园区环境监管能力。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做好环境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等长期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生态环境质量受到影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四、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落实等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五、哈密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单位及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哈密市人民政府,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三塘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