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渤中29-4油田29-1区块I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渤中29-4油田29-1区块I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5〕3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拟新建1套水下生产系统(BZ29-4SPSD、BZ29-4SPSE)及其钢圆筒防护结构,4条海底管道、2条脐带缆,并对已建BZ29-6WHPA平台及KL6-1CEP平台等依托设施进行适应性改造。新建水下生产系统共钻12口井;BZ29-4SPSD、BZ29-4SPSE各设4口生产井、2口注水井,各新建1个水下管汇、4个采油树、2个注水树、1个钢圆筒防护结构等。新建水下生产系统BZ29-4SPSE与BZ29-4SPSD间海底混输管道、海底注水管道各1条,长度均约为0.7公里;新建水下生产系统BZ29-4SPSD与已建BZ29-6WHPA平台间海底混输管道、海底注水管道、脐带缆各1条,长度均约为6.85公里;新建水下生产系统BZ29-4SPSE与已建BZ29-6WHPA平台间脐带缆1条,长度约为7.55公里。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非油层段水基钻井液和钻屑经检测达标后排海,其他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送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营期含油生产水经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生产垃圾运回陆地处理,不排海。船舶含油污水铅封后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船舶产生的各类垃圾、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钻井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海底管道管理和维护。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交越处悬空。加强海管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加强地质性溢油风险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注入压力和注入量作业,加强动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注入压力和注入量,确保注采平衡。
(五)切实落实溢油应急措施。对现有溢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河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海河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山东省渔业、海事部门和山东海警局。
(六)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位于鲈鱼、蓝点马鲛产卵场的水下生产系统钢圆筒基槽开挖/筒内挖泥、海底管缆挖沟应避开其产卵盛期5月中旬至6月上旬和10月,最大限度减轻项目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海河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海河北海局,并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海河北海局备案。
生态环境部
2025年9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