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平11-4油田18-1区块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开平11-4油田18-1区块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5〕3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新建1座圆筒型FPSO(KP11-4 FPSO,以下简称FPSO),2套水下生产系统(KP18-1 1d SPS和KP18-1 2d SPS,以下简称1d和2d),铺设4条海底混输管道(2条1d至FPSO长度均约4.2千米、2条2d至FPSO长度均约4.5千米)、1条海底注气管道(FPSO至1d长度约4.3千米)、3条脐带缆(2条FPSO至1d长度分别约4.1千米和4.8千米,1条FPSO至2d长度约4.6千米)和6条海底电缆(3条FPSO至1d长度分别约4.0、4.2和4.7千米,3条FPSO至2d长度分别约4.6、4.8和4.9千米)。1d水下生产系统包含18口生产井(16口采油井,2口自流注水采油井),2口注气井,3口备用井,3口预留井;2d水下生产系统包含11口生产井(均为采油井),3口备用井,2口预留井。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含油量超过8%的钻井液和钻屑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钻井液、钻屑、含油生产水、生活污水、FPSO洗舱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海。除符合排放要求的食品废弃物,其他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各类垃圾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钻井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地质性溢油风险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注入压力和注入量进行作业,加强动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注入压力和注入量,确保注采平衡。
(四)加强海底管道管理和维护。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加强海管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五)切实落实溢油应急措施。对现有溢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广东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
(六)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尽量缩短施工作业时间,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南海局,并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珠江南海局备案。
生态环境部
2025年9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