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下游土桥水道航道整治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江航道局:
你局《关于申请长江下游土桥水道航道整治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函》(航道函规基〔2025〕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工程所在江段位于安徽省铜陵市境内,拟整治江段上起羊山矶、下至古家堰,全长约30公里。工程整治目标为内河Ⅰ级航道标准,航道尺度为8米×200米×1050米(水深×航宽×弯曲半径),通航保证率为98%,通航1万吨级江海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成德洲洲头鱼骨坝工程,新建“一纵三横”鱼骨坝工程,其中1道纵向坝体长度为979米,左侧2道横向齿坝长度分别为549米、580米,右侧1道横向护滩带长度为285米;成德洲洲头潜堤工程,新建1道潜堤,长度为1400米;成德洲左缘丁坝工程,新建2道勾头丁坝,长度分别为395米、409米;左汊疏浚工程,对左汊长度为6.2公里的浅区进行疏浚,疏浚量为245万立方米;护岸加固工程,分别对左汊左岸663米护岸、右汊右岸951米护岸进行加固;生态固滩工程,利用约137.8万立方米疏浚土在成德洲左缘低滩进行生态固滩;底质回补工程,在鱼骨坝、潜堤、丁坝等工程区域表面,共回补约107.2万立方米疏浚土,回补厚度不超过0.5米。工程所需预制件全部商购,不设临时预制场。
工程已列入国家相关专项规划,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规定。工程实施将对沿线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工程建设将改变局部河段河床形态和水文条件,破坏底栖环境,干扰长江江豚活动,降低水生生物的生境异质性,工程建成后将直接占用部分长江江豚栖息生境,并降低河段作为鱼类索饵、育幼、产卵场所的适宜度,造成一定时期内的生境改变和生物量损失。抛石、疏浚等施工作业将对底栖生物、鱼卵、仔鱼等造成损害。
(二)水环境影响。抛石作业等产生的悬浮物,可能会对附近的铜陵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第一、二、三水厂取水口、老洲乡太阳岛水厂取水口产生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船舶的事故性溢油以及运营期货船事故造成的危化品泄漏,将对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要湿地)、铜陵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取水口)、长江江豚、重要鱼类及其生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工程建成后的船舶数量增加及大型化,将对长江江豚产生干扰。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尽量优化调整工程方案,减少自然保护区内工程量。优化施工组织,涉水施工(不含疏浚工程)应安排在当年10月至次年3月,避开4月至7月的鱼类繁殖期、4月至5月的中华鲟幼鱼降海洄游期、4月至9月的长江江豚繁殖期;疏浚工程应安排在次年10月至11月,避开4月至7月的重要水生生物繁殖期、7月至9月的中华鲟上溯产卵期和12月至2月底的产后下行期。开展水生生境修复,结合长江江豚等重要水生生物的活动及栖息地保护要求,研究提出生态涵养区建设方案,明确生境保护与修复、禁航等保护要求。强化长江江豚和中华鲟保护措施,土桥航道施行船舶限速;布设长江江豚实时声学预警系统,在施工前科学驱赶长江江豚和中华鲟,及时救护受伤个体并报告主管部门;筑坝工程采用生态友好型工程结构;开展增殖放流,恢复鱼类资源。加强水生生态跟踪监测,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长江江豚和中华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必要时调整施工方案。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评价工程实施后对长江江豚等珍稀水生生物的影响及措施的有效性。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内的建设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必要时还应依法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涉水施工安排在枯水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精确定位施工水域、疏浚、固滩和底质回补区域,严防疏浚船和泥驳船在运输途中溢流;施工期在第一、二、三水厂取水口和老洲乡太阳岛水厂取水口周围布设防污帘,加强取水口水质监测,确保居民饮水不受工程施工影响;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不得直接排放至水体。
(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期在第一、二、三水厂取水口、老洲乡太阳岛水厂取水口和胥坝乡江上明珠水厂取水口周围布设围油栏,发生事故立即通知水厂并报告海事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当地政府和海事等部门预案进行衔接,开展必要演练。针对长江江豚、中华鲟等珍稀水生生物制定紧急救护方案,及时开展救护。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车辆及船舶,鼓励使用新能源设备,加强维修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确保施工设备达标排放和低噪声运行。施工生活垃圾妥善收集后送至地方垃圾填埋场处置,船舶垃圾交海事部门认可的接收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的环境管理。
四、你局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制度等,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下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专项设计,优化、细化并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将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和强化。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运营后3—5年内,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实施对长江江豚的影响。
五、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监管工作。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5年9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铜陵市生态环境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