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卫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轮台阳霞矿区塔里克一号矿井项目(12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卫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新疆卫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轮台阳霞矿区塔里克一号矿井项目(12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新卫矿〔2025〕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属新疆轮台阳霞矿区规划新建矿井,井田面积为8.34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为1.32亿吨,设计规模为120万吨/年,服务年限78年。可采煤层为侏罗系中统克孜努尔组的15个煤层,属低瓦斯矿井,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C16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其余煤层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全井田划分为2个水平2个采区,首采区为一水平一采区,面积为4.51平方公里,服务年限25年。
该项目设置工业场地和弃渣场,主要建设主斜井(井筒斜长840米,净断面17.3平方米)、副斜井(井筒斜长834米,净断面17.3平方米)、斜风井(净断面20.05平方米,回风量130立方米/秒)、选煤厂(120万吨/年)等主体以及辅助工程,原煤仓(1座,容量6000吨)、块煤仓(1座,容量3000吨)、混末煤仓(2座,单仓容量3000吨)、矸石仓(1座,容量300吨)、场内全封闭输煤栈桥(长520米)等储运工程,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能力24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600立方米/天)、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充填能力10.5万吨/年)、危废暂存间等公用及环保工程。产品煤依托阳霞矿区公路和阳霞铁路专用线外运。
该项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新疆轮台阳霞矿区规划确定的新建项目,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4〕34号文件同意项目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以国能发煤炭〔2024〕72号文件核准项目按照120万吨/年建设。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托木尔峰和天山南坡中段冰雪水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裸岩石砾地、草地为主。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规划区等,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塔里克河。项目开采将导致地表沉陷,主要表现为沉陷裂缝,以轻度、中度影响为主。项目实施将对塔里克河和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内无地表水体、井(泉),无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统克孜努尔组上段孔隙、裂隙承压弱含水层,以矿井水形式排出。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转载、分选、运输及矸石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噪声以及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危险废物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裸岩石砾地、草地的扰动。在井田向塔里克河河谷一侧留设足够保护煤柱并暂不开采,就采煤对塔里克河河谷区域生态影响进行跟踪观测。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要求,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对沉陷区及时采取裂缝填充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保证生态功能不降低。建设期弃渣场使用期满后及时实施生态修复。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针对地表沉陷区建立长期跟踪监测机制,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根据影响情况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要求,对受影响相关区域采取防沙治沙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情况跟踪监测,必要时优化相关措施。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应急事故池、危废暂存间、污(废)水处理站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按要求建设矿井水暂存设施。新建一座处理规模240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以及一座处理规模6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和生活污水等生产生活污(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浓盐水全部回用于矸石井下充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包括矿井水突增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等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制定并落实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采用全封闭贮存,输送转载等产尘环节采取除尘措施,场内输煤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分选车间、矸石充填系统筛分、破碎等环节须全封闭并安装除尘器,产品煤采用新能源汽车和铁路专用线外运。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施工机械。落实《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项目供热采用电锅炉、乏风余热和太阳能等方式供热,不设置燃煤锅炉。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加快矸石充填系统建设,加强矸石充填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运营期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通过充填系统回填井下,同时积极寻求多种综合利用途径。矿井水处理站煤泥脱水后回收利用。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单独收集、贮存、运输,按要求与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设施,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12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5年5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