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番禺11-12油田/番禺10-1油田/番禺10-2油田调整联合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番禺11-12油田/番禺10-1油田/番禺10-2油田调整联合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3〕1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番禺油田新建2座井口平台,并对现有4座井口平台进行调整。其中在番禺11-12油田新建1座无人井口平台PY11-12 WHPA,共布置12个井槽,先期钻6口生产井,预留6个井槽;在番禺10-1油田和番禺10-2油田间新建1座井口平台PY10-1WHPA,通过新建52米栈桥与已建PY10-2WHPA平台相连,共布置12个井槽,先期钻9口生产井,预留3个井槽。在番禺油田现有4座井口平台上布设39口调整井,全部为生产井,其中PY4-2WHP平台6口、PY4-2DPPA平台12口、PY5-1WHP平台10口、PY5-1DPPB平台11口,均采用老井侧钻方式。在PY11-12WHPA平台和PY5-1DPPB平台间新建海底混输管道、脐带缆各1条,长度均约为7千米。同时,对现有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包括在PY10-2WHPA平台扩建甲板用于搭接栈桥,在PY5-1DPPB平台新增化学注入撬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油基钻井液、含油量超过8%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运营期各类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合格的食品废弃物除外)应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含油生产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各类船舶产生的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铺管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悬空。加强海底管道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番禺油田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将本项目纳入其中,报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广东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排放要求的钻井液和钻屑应在海面30米以下排放,并严格控制排放速率。海底电缆铺设施工作业应避开深水金线鱼和黄鲷的主要产卵期(2至4月),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