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核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乌拉铀矿床原地浸出采铀二期(芒来矿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中核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乌拉铀矿床原地浸出采铀二期(芒来矿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铀发〔2023〕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浸采铀井场、水冶厂、倒班宿舍区、场外工程和远程控制中心(远程控制中心位于呼和浩特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6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核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