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绿氢与煤化工耦合碳减排创新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蒙宝煤发〔2022〕7号)、《关于将申请环评审批的项目名称调整为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项目的函》(蒙宝煤函〔20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图克工业项目区,以煤炭为原料,采用水煤浆加压气化、净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等工艺,新建260万吨/年煤制烯烃和配套40万吨/年植入绿氢耦合制烯烃工程。项目设计原料煤用量829.22万吨/年、燃料煤用量132.41万吨/年(植入绿氢5年后降至111.52万吨/年),生产用新鲜水量2815.04万立方米/年(植入绿氢5年后降至2651.32万立方米/年)。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空分、气化、变换及热回收、低温甲醇洗、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烯烃分离、蒸汽裂解、C4制1-丁烯、聚乙烯、聚丙烯等12套生产装置;公辅工程包括动力站、给排水系统、火炬系统等;储运工程包括输煤储运系统和罐区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废气治理设施、废水治理设施和固废治理设施等。
项目位于《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发改产业〔2017〕553号)确定的内蒙古鄂尔多斯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项目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项目建设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煤化工与“绿电”“绿氢”等产业耦合示范具有积极作用。项目位于黄河中上游,所在区域水资源较为紧张,区域环境质量持续向好面临较大压力,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控计划,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树立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理念,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和减污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动力站锅炉烟气采用双室五电场除尘+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器+SCR脱硝,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煤仓、动力站灰库、渣库、石灰石仓库和石膏库产生的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后排放。
低温甲醇洗装置含甲醇尾气经脱盐水洗涤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排放;工艺酸性气送硫磺回收装置,硫回收尾气送动力站锅炉烟气脱硫装置处理后排放。
甲醇合成装置蒸汽加热炉、C4制1-丁烯装置加热炉采用超低氮燃烧器,蒸汽裂解装置裂解炉采用低氮燃烧器+SCR脱硝,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甲醇制烯烃装置催化剂再生废气经四级旋风分离+焚烧+水洗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聚乙烯装置的原料精制系统、产品排气仓低压排放气,聚丙烯装置的干燥器洗涤塔、粒料干燥器和掺混料仓排放的低压含烃气体送RTO处理,聚乙烯、聚丙烯生产装置和产品包装仓的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污水处理装置废气产生点和废水暂存池等采取加盖密闭措施,废气收集后采用“一级喷淋洗涤塔+生物处理+除湿器+两级活性炭吸附”组合工艺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后排放。
含烃工艺废气优先送燃料气管网进行回收,无法回收利用的燃烧处理;全面推行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加强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检测和监管,对发现泄漏的及时修复。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553.14吨/年、810.98吨/年、263.55吨/年和1061.51吨/年。
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按计划实施绿氢耦合,项目投产运行满5年起绿氢补入量稳定达到25.15亿标立方米/年并停止外购甲醇。按计划实施CCS项目,封存二氧化碳100万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进一步优化用水方案,优先利用矿井水,减少新鲜水取用量。项目设计水回用率85%,应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强化初期雨水管控,确保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处理后分质回用,提高水的回用率。建设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系统,确保非正常工况下污水不进入外环境。
污水处理系统设置甲醇污水处理站、烯烃污水处理站、清净废水回用系统、甲醇污水处理站出水回用系统和高含盐废水蒸发结晶装置。甲醇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两级A/O+二沉池+二级软化+V型滤池”处理工艺,出水全部进入污水回用装置,经深度处理后回用。烯烃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A/O+MBR”处理工艺,出水送循环水系统作为补充水。清净废水回用系统采用“预处理+高密澄清池+多介质过滤器+自清洗过滤器+超滤+一级反渗透+浓水高效反渗透”处理工艺,处理后全部送至循环水系统作为补充水,浓盐水送蒸发结晶装置。甲醇污水处理站出水回用系统采用“预处理+多介质过滤器+自清洗过滤器+超滤+一级反渗透+浓水高效反渗透”处理工艺,出水送循环水系统作为补充水,浓盐水送蒸发结晶装置。高含盐废水蒸发结晶装置采用“预处理+膜分离浓缩+多效蒸发+分步结晶”处理工艺,产品为无水硫酸钠和氯化钠。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
建立“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事故水收集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废水和事故水。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事故水池,收集事故水送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危险物质泄漏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目与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库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防渗要求。废水暂存池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做好防渗,其中浓盐水暂存池采用柔性和刚性复合防渗结构,加大防渗层的厚度,增加防渗措施的可靠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控井,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
生产装置开停车、检修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加强净化装置低温甲醇洗尾气的管理和监测,有效控制硫化氢排放。
污水处理系统应早于主体生产装置开车调试。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应根据不同水质分别暂存于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池,暂存池内废水应及时返回污水处理站处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气化渣、脱硫石膏、粉煤灰和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优先送周边建材生产企业综合利用,暂时不能利用的送苏里格经济开发区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及资源化储存场存储;化学污泥、分子筛等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该储存场填埋处理。危险废物中生化污泥送本项目气化装置进行制浆,含贵金属催化剂、废矿物油、废催化剂、废瓷球、废活性炭等其他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杂盐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妥善处理处置。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957-2001)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九)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十)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十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二)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结合碳达峰及能耗总量、强度“双控”目标要求,合理规划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利用规模和布局,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落实鄂尔多斯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推进矿井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替代新鲜水,提高水重复利用率,节约水资源,加强项目取水对水环境、水生态影响的跟踪观测,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二)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确保本项目配套削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738.28吨/年、1291.09吨/年、264.23吨/年、1380.01吨/年。
(三)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乌审旗人民政府、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快推进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建设落实,确保项目依托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园区应急事故池、园区渣场等环境保护设施在项目投产前建成并满足运营要求。加强园区事故水防控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非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得排入园区事故水池,严禁将园区事故水池作为蓄水池或废水暂存池使用。园区事故水池设置回流泵,及时将污水回流至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不得通过事故水池向外环境排放废水。按照《内蒙古鄂尔多斯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事故水池运行保障有关事宜承诺的函》(内苏管函〔2022〕85号),加快园区事故水池建设,提高园区风险防控能力。
(四)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乌审旗人民政府、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厂区防护距离内农牧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按期完成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做好工业园区及周边规划控制工作,确保项目与周边敏感区之间留有足够的防护距离和生态缓冲空间。
(五)配合乌审旗人民政府、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项目与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乌审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区域联防联控应急体系,配备足够的应对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防控人员、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演练,切实降低事故发生频次和减轻不利环境影响。
(六)配合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结合规划环评要求,完善包括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在内的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加快园区环境监测站建设,不断提升园区环境监管能力。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做好环境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等长期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生态环境质量受到影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七)配合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大周边矿井水收集管道和净化设施的建设,优先使用矿井水,少取用地表水或不取用地表水。
四、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落实等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
五、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人民政府,内蒙古鄂尔多斯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