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引黄济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省引黄济宁工程建设管理局(筹):
你局《关于审批青海省引黄济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青引黄〔2022〕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项目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市,自海南藏族自治州龙羊峡水电站库区引水,向青海省西宁市市区、湟中区以及海东市的平安区、乐都区、民和县等区域供水。工程建设任务是向城镇生活、工业供水以及灌溉供水,并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创造条件。规划到2030年供水4.8亿立方米,其中,城镇生活供水1.16亿立方米,工业供水1.33亿立方米,灌溉供水1.04亿立方米,生态林供水0.58亿立方米,用于置换退还被挤占生态水量0.69亿立方米;到2040年供水6.83亿立方米,其中,城镇生活供水2.62亿立方米,工业供水1.9亿立方米,灌溉供水1.04亿立方米,生态林供水0.58亿立方米,用于置换退还被挤占生态水量0.69亿立方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引水工程和供水工程。引水工程包括龙羊峡水电站坝前左岸的取水设施、74.4公里引水隧洞、消能电站(总装机2.7万千瓦)和稳流分水池(容积约4万立方米)。供水工程包括1条供水干线、6条城市供水支线及36条灌溉支渠(管),总长735.26公里。其中,从稳流分水池经西宁市湟中区至海东市民和县的供水干线,长137.04公里;西宁市多巴、西宁市城南、海东市平安、海东市乐都、海东市民和巴州、海东市民和古鄯等6条城市供水支线,总长60.22公里;36条灌溉支渠(管),总长538公里。
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水安全战略规划(2019~2035)》等相关规划,基本满足《青海省湟水干流区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并列入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推进前期工作的150项重大水利工程清单。水利部以水规计〔2022〕192号文件出具可研审查意见。工程实施可解决青海东部发展和生态屏障建设的用水需求,提高湟水南岸城乡生活供水保障程度,提供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水源条件。但工程实施可能对水环境、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远期水平年新增供水的耗黄指标存在不确定性、供水配置方案等还需要深入论证,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基于现阶段可研设计成果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按照本批复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论证2040年引水规模、引水过程、配置方案的环境合理性,进行必要的优化,强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减缓和控制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
二、项目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远期水平年新增供水规模等尚需深入论证。生态林供水、置换退还被挤占生态水量等未纳入工程任务, 2030年水资源配置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湟水南岸10条支沟生态水量置换方式未明确。2040年配置水量将突破“87分水方案”青海省剩余耗黄指标,有关方面提出通过压减和撤销现有取水许可等解决方式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040年城镇生活、工业供水配置结构尚需深入论证。
(二)水环境影响。项目实施后,龙羊峡水电站库区水位出现一定程度下降,出库月平均流量减少;龙羊峡水电站库区水质基本不发生变化。龙羊峡坝址至兰州河段的贵德、尖扎、刘家峡坝下、上诠等断面水质变化不明显,随着湟水汇入,兰州断面化学需氧量(COD)等水质指标略有升高,但能够满足水质目标。龙羊峡水电站库区水温结构属于分层型,4月至8月取水口月均水温较受水区河流水温低2.8摄氏度至4.8摄氏度,可能对农作物生长产生一定影响。供水产生的新增污染负荷,将对受纳水体湟水干流和南川河等支流水环境产生影响,进一步增加区域水污染治理压力。
(三)水生生态影响。项目取水设施施工将对鱼类造成一定影响,部分输水线路工程穿越河流,涉水施工可能造成一定鱼类资源损失。项目运行期,引水导致龙羊峡水电站库区水位降低和卷载效应,将对库区鱼类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水库下泄水量减少,将加剧河段梯级开发对水生生态的叠加累积影响。
(四)陆生生态影响。评价区植被类型以高寒禾草、苔草草原、落叶阔叶林、常绿针叶林为主,分布有冰沼草、冬虫夏草、胡秃鹫、丹顶鹤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项目施工和占地等,将破坏部分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
(五)其他影响。施工将造成引水隧洞等地下工程周边地下水水位出现一定程度下降。项目施工及运行产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及环境敏感点造成不利影响。项目的稳流分水池位于甘河工业园区,周边分布有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及精深加工、火电等企业,存在一定环境风险。
三、项目优化调整及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实施有序供水。项目实施应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四水四定”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建成后,应按照2030年引水规模运行,不得擅自提高规模。下阶段将生态林供水、置换退还被挤占生态水量等纳入工程任务,进一步优化调整2030年水资源配置结构,细化湟水南岸10条支沟生态水量的置换方案,确保生态水量退还到位。考虑到远期水平年新增供水的耗黄指标存在不确定性、供水配置方案等还需要深入论证,因此,项目运行一段时间后应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综合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变化、项目运行的实际环境影响等,深入论证2040年引水规模、引水过程、配置方案的环境合理性,据此进行必要的优化,进一步强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作为远期水平年引水规模的依据。
(二)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开展项目引水和龙羊峡水电站调度优化专项研究,按照“生态优先、丰增枯减”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引水方案,提出龙羊峡水电站调蓄优化建议,严格保障龙羊峡坝址下游生态流量,避免过度拦蓄中小洪水,尽可能减缓工程引水、水库调蓄对龙羊峡水库下游水生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产生的叠加影响。在取水口及相关水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制定水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取水口附近水源涵养林保护和建设。严格落实水温减缓措施,采用双层取水口提高取水水温,减缓低温水对农作物的影响。贯彻“增水不增污、增水减污”总体要求,应配合地方政府落实《青海省引黄济宁工程受水区水污染防治规划(2019-2040年)》,建立规划执行及考核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执行情况检查和治理效果跟踪评价,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动态调整治污规划内容及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及目标实现。在确保受水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受纳水体纳污能力满足新增退水处理和污染负荷容纳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实施供水。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尽量缩短涉水工程建设周期、减少涉水工程范围。合理安排涉水施工时间,避开鱼类繁殖季节。将贵德川(尼那水电站坝下~李家峡库尾)35公里河段划定为栖息地保护河段,与龙羊峡、拉西瓦、尼那等梯级共同承担贵德川河段鱼类栖息地保护任务,优化调整河段水电梯级调度运行方案,强化尼那梯级反调节任务定位,减缓梯级日调峰运行对贵德川河段鱼类的不利影响。设立区界标志和警示牌,禁止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定期对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进行监测。在龙羊峡镇业主营地附近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蓄水前形成运行管理和增殖技术能力,放流对象包括极边扁咽齿鱼等鱼类,总放流规模20万尾/年,结合水生生态保护需要,科学选取合适时段和地点长期开展鱼类增殖放流。同步开展鱼类增殖放流标记及放流效果监测与评估,根据监测结果,必要时调整增殖放流地点、对象及规模。
(四)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通过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强化施工场地集约利用、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等,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减小施工对植被的破坏以及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加强施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擅自破坏野生植物和捕猎野生动物等行为。施工前开展工程占地范围内动植物详细调查,针对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和名木古树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我部报告。提高隧洞开挖等施工弃渣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弃渣量和料场开采量。科学设置弃渣场,进一步优化Y3等渣场选址,尽量减少对高寒草甸生态系统的影响。弃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随意堆弃或向河流倾倒。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管理并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初期可采用人工管护等措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湟水南岸10条支沟可拆除的取水口或拦河堰坝,项目建成前对其实施拆除,恢复河流连通性。拆除过程中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强隧洞等地下施工区周边地下水监测及预报,采取“堵截排”综合措施,及时治理隧洞施工涌水,加强监测和突发事件应对,防止对周边植被或敏感区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管理。相关施工营地和永久建筑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针对稳流分水池等敏感区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出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置,保障供水安全。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四、强化生态环境管理
你局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可研、初设等设计阶段以及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删减相关环保措施,相关建设内容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拟发生变化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下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专项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时序安排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和落实各项监测计划,就优化工程引水和龙羊峡水库调度、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措施的有效性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适时纳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优化。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管
西宁市、海东市、海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西宁市、海东市、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青海省人民政府,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西宁市、海东市、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宁市、海东市、海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