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太子城至锡林浩特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发改函〔2021〕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包括正线及相关工程。正线起自河北省太子城站(不含),经河北省张家口市,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接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站(含),线路全长约393.3公里。其中,太子城(不含)至崇礼(含)15.8公里先开段已开通运营,不纳入本次评价。相关工程为电气化改造既有桑锡、桑东联络线,长约9公里。全线设13座车站,包括新建4座、利用既有9座。新建牵引变电所7座。正线按国铁Ⅰ级铁路标准建设,其中,崇礼至黑城子段,为单线客运,设计速度为160公里/小时;黑城子至正蓝旗段,为单线客运,设计速度为120公里/小时;正蓝旗至锡林浩特段,为双线客货共线,设计速度为120公里/小时。列车运行对数正线近期(2030年)客车13至16对/日,货车52至61对/日。
该项目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基础〔2020〕1490号文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声环境、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经过崇礼北部山地森林生态区、张北农田生态区、沽源农田湿地交错生态区、冀蒙交界农牧交错生态区、锡林郭勒典型草原及荒漠生态区等5个生态区,包含针叶林、阔叶林、灌草丛、草原、草甸、沼泽等植被类型,分布有黑鹳、白鹳、金雕、蒙原羚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项目将占用部分植被及湿地,施工、运营等将可能对相关区域野生动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响。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对路线进行比选和优化后,项目新建段以桥梁、路基形式穿越西湾子省级湿地公园、张家口坝上省级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既有线电气化段利用既有铁路涉及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浑善达克沙地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正蓝旗上都河国家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项目实施将可能对上述敏感区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噪声及振动影响。正线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声环境敏感目标44处、环境振动敏感目标21处。受既有交通噪声等影响,17处声环境敏感目标现状噪声超标;环境振动敏感目标现状均达标。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据预测,运营近期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有17处声环境敏感目标噪声超标;落实拆迁措施后,运营期振动敏感目标均达标。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主要以桥梁形式跨越清水河、大囫囵河、灯笼素河、闪电河等多条河流,利用既有铁路以路基形式通过桑根达来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项目实施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隧道涌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隧道涌水可能对局部区域居民生产用水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电磁影响、扬尘污染、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区域,一旦发生渗漏可能会污染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物外排等可能导致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存在一定环境风险。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采取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加强边坡支护等措施,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工程进行优化;针对施工中新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或救护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和我部报告;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避免在晨昏等鸟类活动高峰期施工,禁止夜间施工;加强施工期生态监测,若施工场地附近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聚集,应暂停施工。采取强化土石方管理、加强纵向平衡等综合利用方式减少弃渣,弃渣排向指定弃渣场,先挡后弃,加强弃渣场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加强堆存的环境管理,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加强对红旗营、坝顶等隧道顶部及周边植被跟踪监测,根据影响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尽最大可能避让和减少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除环评文件已列外,尽量不设置其他大临工程;采用低噪声设备,尽量缩短敏感区内施工时间,严禁向敏感区内排污倾废,实施生态补偿措施,减轻对其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对穿越敏感区路段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监测,一旦有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生态敏感区内生态修复应结合其主要保护对象生境恢复需求开展。
对于穿越张家口坝上省级重要湿地路段,应将6.598公里路基优化调整为桥梁形式,并尽可能减少桥墩数量;采用绿色施工工法和工艺,对涉及永久性河流和季节性地表径流的路段,应将施工便道调整为栈桥,并采用钓鱼法施工,最大程度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保护野生动物生境完整性。针对既有线电气化改造段涉及的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浑善达克沙地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正蓝旗上都河国家湿地公园,应科学优化接触网、供电线立柱间距,减少设置数量,缩短施工时间;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贝力克站和白音库伦站保持现有规模和功能,新增建设内容控制在既有铁路用地界内;施工期严格限制施工范围,充分利用铁路用地和既有道路,严禁施工车辆和人员越界施工;接触网立柱运输安装使用轨道车,减少扰动。
应主动对接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做好衔接,依法依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路段,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严格落实环境振动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针对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提出的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纳入工程拆迁一并实施。对全线运营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采取声屏障或声屏障辅以隔声窗措施。在声屏障设置时,根据实际情况与铁路线路封闭等工作相结合。对仅采取隔声窗的6处声环境保护目标增设声屏障措施;对距离本工程线位较远且较分散的5处声环境保护目标,应根据声环境保护目标户数、分布和预测超标程度等,综合比选采取声屏障、拆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保证噪声污染防治效果满足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避开敏感时段。施工期和运营期开展噪声、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强化必要的防治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及站场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物;必要时,合理优化调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关区域规划。你单位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隧道施工排水的源头控制,做好超前地质预报,尽可能减少隧道施工废水。隧道穿越有泉水出露路段,施工加强超前地质预报,采取帷幕注浆堵水措施;加强施工期泉水流量监测,若隧道施工导致泉水流量降低,影响居民生产用水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预留相关费用。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不得向敏感水体或保护区域排放。运营期站所污(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或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自然保护区内车站污水经处理后定期清运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下阶段,应结合站场污水量及当地气候条件、区域或行业内实际应用案例等,优化站场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做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措施有效。
(五)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牵引变电所、通信基站等选址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目标,牵引变电所场界工频电场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规定,加强运营期电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强化绿色施工,选用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具备条件的,采用新能源施工机械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拌合站、砂石料场加工区等采取密闭设计或强化抑尘措施;采取密闭运输、苫盖、洒水抑尘、车辆及路面清洗等措施,强化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暂存区域的环境管理,应符合防渗漏、防扬尘等相关环保要求。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明确人员、职责、制度和资金保障,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编制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包括生态环境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理及监测、环境管理、接受生态环境监管等情况,定期报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张家口市、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以及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张家口市、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京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