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河石梁、下交漳至观台河段水毁及控导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河上游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审漳河石梁、下交漳至观台河段水毁及控导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漳上规计〔202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漳河干流岳城水库上游河段,治理范围涉及河南省安阳市的林州市、殷都区及河北省邯郸市的涉县、磁县,工程任务是改善不利河势,合理保护河滩耕地,实现分水控制,确保漳河水事秩序持续稳定。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顺坝修复工程、小跃峰渠首改建工程和白芟一道渠渠首水文站重建工程,其中顺坝修复工程包括修复漳河上游管理局直管河段内的19座顺坝,修复长度14.25公里;小跃峰渠首改建工程为原址原规模改建,包含进水闸(2孔,单孔净宽3.5米)、冲沙闸(2孔,单孔净宽3米)、引水箱涵拆除重建,拦河坝(坝长112.6米,坝高3.5米)混凝土坝面修复及上下游河床清淤等;白芟一道渠渠首水文站重建工程包括建设测流房和测桥。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和《海河流域防洪规划》。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对水生生态的影响及保护措施。漳河河道分布有包括小跃峰渠首(位于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白土镇新合村)在内的多处拦河坝,对鱼类迁移活动的阻隔影响明显,水生生境破碎化严重;小跃峰渠首引水的卷载效应将造成鱼类资源损失。应落实小跃峰渠首电栅拦鱼设施建设,对渠首拦河坝实施鱼坡连通性改造。制定漳河上游河流连通性恢复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流域水生生境恢复及保护工程建设。
工程占用部分水域,施工扰动和噪声可能对鱼类产生惊扰,应落实施工期废污水、废渣处理处置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尽量降低或避免对施工区水体的污染和对鱼类的惊扰;施工结束后在卢家拐顺坝等工程影响区域开展水生生境修复,在浅水区种植挺水植物,构建或恢复水生植物群落及滨水湿地生态系统;根据要求科学实施鱼类增殖放流。
(二)对水环境的影响及保护措施。受上游来水及沿线取水影响,小跃峰渠首上下游河段存在季节性断流现象,渠首原址原规模改建后,引水仍将对下游水文情势产生叠加累积影响。小跃峰渠首运行期应严格按控制指标取水,结合过鱼设施建设降低拦河坝部分坝段顶高程,提高生态流量泄放能力,在拦河坝前设置水文控制断面,坝下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实施动态引水管理,强化引水过程和总量双控制。
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可能对河流水质产生不利影响,工程施工将扰动水体造成附近取水口局部水域悬浮物浓度短时间升高。应加强施工期水环境保护,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禁止直接向外环境排放。依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不对水质造成影响;在相关水域施工时应提前通知取水单位和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避开相关取水口的取水高峰时段;制定施工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与地方相关部门加强联动,确保供水安全。
(三)对陆生生态的影响及保护措施。工程占用和破坏部分陆生植被、生物栖息地等,施工活动可能对黑斑侧褶蛙、黑鹳、苍鹭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应加强施工管理,严格限制施工和扰动范围。施工前剥离表层土壤单独堆放回用,施工过程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观测,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采取保护措施,避让重点保护野生鸟类集中活动期和繁殖期。禁止在湿地公园内布置弃渣场或施工营地,加强涉及湿地公园的施工活动管理,严格落实湿地公园相关管控要求,主动接受湿地公园管理部门的监督。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实施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恢复生物多样性,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在保证控导效果和使用寿命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有利于边坡植被恢复的设计方案,避免河道过度渠化。
(四)其他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应采取针对性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尽量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你局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初步设计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设计,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研、初设等设计阶段以及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变化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四、安阳市、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河南省、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和安阳市、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3月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河南省、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安阳市、邯郸市人民政府,安阳市、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3月7日印发